当前位置:首页 > 扶贫行动 > 正文内容

青海农村扶贫工作(青海扶贫干部)

2022-11-28 16:41:02扶贫行动2

1. 青海扶贫干部

对口支援青海建设的干部。

援青干部中的援青,意思就是对口支援青海的人或单位企业。只要是促进青海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行为都可以算是援青。援青干部多是公务员,是指按照国家政策,支援青海到边疆工作的干部,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维护民族团结,做实事做好事。对扶贫绩效好的援青干部,回来后予以提拔重用。

2. 青海扶贫局

年间,青海省农村低保标准从每年2970元提高到4800元,增幅为61.6%,低保标准连续4年超过省定扶贫线;城市低保标准从每月400元提高到640元,增幅为60%;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由每月600元提高到960元,增幅为60%;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达到每月340元、510元和850元。临时救助上限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3. 青海省扶贫局副局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村干部轮换一般三年一次。为了选拔更好的干部,也是为了提高干部为群众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展的持续性,规定国家,省市县选派第一书记到村。青海省2021年驻村干部轮换时间大约在七月初 青海省2021年驻村干部轮换时间大约在七月初

4. 青海扶贫干部名单

为了进一步加快贫困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加快脱贫致富步伐,2011年10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6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搬迁方式,优惠政策,保障措施4部分。

5. 青海省扶贫办领导班子

明确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严格执行《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在足额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青海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发放,明确为每人每天60元,并与日常考勤挂钩,切实解决了以往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问题。

提高驻村工作经费标准和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出台《青海省驻村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驻村工作经费支出、报销和管理。规定县级财政部门每年为每支扶贫驻村工作队安排的驻村工作经费,在原定不低于1万元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万元,达到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主要用于扶贫工作、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三类支出”。首次明确驻村干部驻村期间未使用公车开展工作产生的公共交通费、加油费、过路费支出可以报销,彻底解决了驻村干部普遍反映的“私车公用”费用无法报销的问题。同时,细化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流程,强化县级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管理监督责任,为驻村干部开展帮扶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切实为驻村干部解除后顾之忧。

6. 青海省扶贫局领导班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fpxd/125405.html

标签: 农村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