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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扶贫资料(安徽省贫困村)

2022-10-26 21:20:30扶贫行动2

1. 安徽省贫困村

离江苏最近的贫困山区是安徽的大别山区,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蒋庄村,年家岗镇刘圩村都是定远县乃至安徽省的贫困村。

2. 安徽省贫困村名单公示

扶贫工作队2021年不会撤。

国家针对脱贫攻坚实施四不摘政策,贫困村退出后继续实施不摘责任、不摘帮扶、不摘政策、不摘监管。2021年全国所有贫困县脱贫摘帽、贫困户脱贫退出,但驻村帮扶政策不会变,驻村工作队不会撤,干部对原有贫困户实施精准扶贫,对脱贫的再帮一把,扶一把同时工作重心转为乡村振兴计划。

3. 安徽省贫困村有哪些

凤阳香港村不是贫困村。2017年凤阳小岗村人均收入就达到了18,000多元。对于凤阳小岗村脱贫这一说法,目前没有。

4. 安徽省多少个贫困村

刘丽是大庆油田的一名采油工班长,她研制的“上下可调式盘根盒”,使采油工户外作业时间从40多分钟缩短为10分钟,盘根使用寿命从1个月增加到6个月。

潘从明和团队通过上千次反复试验探索,攻克了铂钯分离等一系列关键技术难题,成功研发了铂族金属绿色高效提取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刘双燕是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副科长,但她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基层扶贫干部。已经连续9年在安徽省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的刘双燕,早已和乡亲们从乡情变成了亲情,村里的老年人都喊她“闺女”。

胡洪炜被人们称为“禁区勇士”,是世界±800千伏特高压带电作业第一人。

周家荣是贵州钢绳(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厂的一名普通员工,从一个农民娃娃进厂当了工人,一干就是30多年。这30多年里他只干了一件事,就是在生产钢丝绳上做文章。

5. 安徽贫困户

安徽贫困标准一直都是按照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执行!

6. 安徽扶贫村

根据调查显示,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孙浅村有1000多户扶贫户

7. 安徽省32个贫困县

安徽省利辛县 利辛县,是中国十大贫困县之一,位于安徽省北部,2002年从阜阳划属亳州市. 利辛县位于安徽省亳州市东南部,北邻涡阳,南连颍上、凤台,东靠蒙城,西接颍东区、太和县.安徽省金寨县 总共有:安 徽 总共有17个分别是: 金寨、霍山、岳西、颖上、潜山、太湖、寿县、临泉、 阜南、宿松、枞阳、舒城、利辛、无为、长丰、霍邱、 六安中国十大贫困县?

8. 安徽省贫困县

截至2019年,辽宁省没有贫困县。

截至2019年1月,国家级贫困县名单中显示,全国共有584个国家级贫困县,其中:

河北省28个、山西省32个、内蒙古自治区31个、吉林省8个、黑龙江省14个、安徽省18个、江西省13个、河南省29个、湖北省26个、湖南省20个、广西壮族自治区27个、海南省5个、重庆市9个、四川省37个、贵州省47个、云南省67个、陕西省50个、甘肃省43个、青海省15个、宁夏回族自治区8个、西藏自治区69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个。

扩展资料

扶贫日

2014年8月1日,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起,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具体活动由扶贫办商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9. 安徽省31个贫困县

通过多年来,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尤其是2015年以来,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安徽省在贫困县实施了教育、医疗、产业发展、住房、饮用水安全等多项扶贫政策。

采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对帮扶的举措,终于,在二O二O年年底前,实现了全省所有贫困县,实现整体脱贫的目标,

10. 安徽省贫困村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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