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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贷款案例(贷款帮扶案例)

2022-10-21 00:00:30扶贫行动2

1. 贷款帮扶案例

当贷款人的贷款逾期后,担保人的征信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故意逾期也会影响担保人的征信。

如果贷款人的贷款逾期了,贷款人在逾期后还款,那么担保人的个人征信上会出现逾期记录,但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贷款人的贷款逾期,贷款人未偿还贷款,担保人的客人征信上会出现逾期记录,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当担保人的个人征信上出现相关的逾期记录后,担保人未来如果想要在银行申请房贷、车贷等信贷业务,大概率会受到影响,甚至被拒绝贷款。因为个人征信上的担保信息,会被贷款银行判定为高额隐形负债,担保人有可能成为高风险客户。

除了信贷业务会受影响之外,担保人后续的融资、招投标、企业信誉评级等各项审核申请,都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很多人都会劝别人不要随便为他人做担保。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人的担保人都是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之类的亲人。如果大家遇见一些自己并不完全信任的人,要求自己为他做担保人,建议大家要谨慎考虑。

2. 贷款服务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立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立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建立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建立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金融帮扶的典型案例

即时帮扶是指对因病因灾等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支出型贫困人口,即时出现,即时标注,即时纳入,建立台账,整合利用社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政策即时帮扶。

帮扶政策有:

1、精心组织实施产业扶贫。

2、大力实施搬迁移民扶贫。

3、扎实推进教育扶贫。

4、积极开展就业扶贫。

5、大力实施保障扶贫。

6、实行精准结对帮扶扶贫。

7、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8、积极探索推动金融扶贫。

9、引导行业扶贫。

10、深入推进科技扶贫。

4. 贷款帮扶案例分析

可以,国家有对贫困户扶贫贷款。最高可以贷款5万。可以去扶贫办资讯。


一、申请精准扶贫贷款的用途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流通、农家饭店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具体发展产业由镇村两级指导确定。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用途根据各自产业类型自主确定。

二、申请精准扶贫贷款的方式

1、贫困户申请、直接贷给贫困户。

2、贫困户申请、贷给贫困户,贫困户把钱交给大户(企业),与大户(企业)签证分红协议。

3、贫困户申请、贷给大户(企业),但大户(企业)必须与贫困户签订带动发展、或分红协议。

三、申请精准扶贫贷款的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7、贷款人是企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备前1至4款条件外,企业法人必须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四、申请精准扶贫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1、贫困户贷款金额按照各自需求确定(原则上按每人1万元贷款额度计算),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金额控制在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贷款用途确定,贷款期限3年以内。

2、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金额及期限由镇政府按其帮扶带动的贫困户户数和其它情况综合审查确定,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带动贫困户贷款额度的摸底需求之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精准扶贫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及贴息

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对贫困户贷款按年结息和贴息,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产生的利息申请省财政厅进行全额贴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贴息采取“先收后贴”的原则,对贷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5. 贷款帮扶案例心得体会

农村贷款扶贫政策是真的。这是国家精准扶贫中的金融扶贫,主要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鼓励、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一项政策,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承担。基本上是不承担风险的。但是,扶贫贷款由于是鼓励发展产业,所以贫困户不能挪作他用。扶贫贷款在三年之内按期还款,也是不要利息的。但是需要先由从农户个人账户划扣贷款利息,再由国家财政补贴给贫困户。贫困户注意还款时间,不要逾期。逾期后的利息按正常贷款利息由个人缴纳。

6. 贷款帮扶案例分享

好贷,这是国家为支持农业下发的一款贷款,只要征信没有问题,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就可以了,家庭和睦(没有离婚)当天就能下款,如果离婚了的,如果父母没满六十岁,就需要父母签字担保下款,前提是必须是农村户口,而且在务农,或者种植养殖才能享受这个贷款。

7. 助学贷款优秀案例

MBA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对于大部分的学生来说,MBA的学费都是相当昂贵的,不仅在国内,在国外也是如此。

首要第一点是你愿不愿意搞定,就是你觉得MBA学费你值不值。

从投资角度讲MBA的学费作为对自己的投资无论多高都是值得投资的,除非你自己已经没有提升的空间和改变的可能。

但是投资是时间的学问,在此时此刻,你可能并没有一笔现金来支付自己昂贵的MBA学费,OK,华章老师告诉你几个通行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争取奖学金

1.联考奖学金

顾名思义指给那些在联考中成绩优秀的考生,一般指给与联考成绩排名前十位考生,不同院校奖学金的比例也不同,一般在报考报院校的招生简章中都有描述。

2.新生奖学金

给予入学时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考生设置的,可以理解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者社会影响力。以清华MBA新生奖学金为例,清华MBA项目(在职)优秀奖学金最高可达20万,等同于学费。

3.在校生奖学金

针对MBA的在读的学生设置,主要根据学生的成绩、参与社会活动以及影响力来颁发。

二、申请教育贷款

相对与家人或者朋友的资助,考取MBA后申请贷款是一个非常轻松方便的选择。各大银行都非常愿意为优秀的MBA学生提供贷款,去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的时候,会有很多银行在现场设置展台来为你提供贷款服务,贷款手续轻松简便,利率也往往很低。即使没有学费经济压力的同学,往往也会因为现金流和低利率的原因来选择贷款。

三、争取公司赞助

MBA不仅会为你的简历增加价值,也会增加你公司的业务和赚钱能力。

如果在毕业后你不打算跳槽,那么可以问问你的老板是否愿意为你的学费做出一些贡献。

有些老板会同意承担你的学费,甚至还提供一些学习或者案例上的支持。遇到这样的老板非常幸运,不过对双方公平的通行做法是签署一个协议,协商好你在毕业后会留在公司多长时间,如果你离开公司的时间比约定的早,你就自己支付一部分MBA的学费成本。

对于能考上MBA的学生来说,很容易找到解决MBA学费的办法,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先考上MBA。

8. 扶贫小额信贷案例

民间借贷包括法人、自然人,还有一部分叫特别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组织,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如果出现无法清偿或者其他纠纷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章与朱某实系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双方经过结算。朱某实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备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陈述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并自认朱某实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经朱某章催要,朱某实未予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实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实,与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还款事实相互佐证,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朱某实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剩余借款267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起诉之日即为其要求朱某实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某实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还偿还过6000元,偿还给被上诉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诉人朱某章不予认可,且袁迪当庭亦说明该6000元是上诉人朱某实偿还的其与袁迪之间的其他债务纠纷,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民法典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2.上诉人想辩称为村集体组织借款而非本人,但是从借贷关系来讲是双方签字,只是备注了村用,但是没有举证证明。缺少有力证据,如果主张集体组织借款,那么应该提供村集体组织使用该笔资金的证据,却没有提供,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4.再一个,因为没有约定利息,法院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从起诉之日算起,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进行结算,直至还清贷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5.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利率是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利息真正的来源为经济体的实际增长。

7.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为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按照如下顺序和标准处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①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③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即法院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1.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不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12.双方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即使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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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