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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扶贫搬迁(山西整村搬迁的政策)

2022-10-17 11:20:29扶贫行动2

1. 山西整村搬迁的政策

山西农村拆房补偿标准7000元左右2020

2. 山西省政府搬迁后规划

小汤山西官庄村有拆迁规划。

3. 山西省人民政府搬迁

山西科技学院(Shanxi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始建于2002年6月,初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软件学院,并于当年试招生,2003年10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华科学院,2004年3月经教育部审批予以确认,2004年5月更名为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2021年,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转设为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山西科技学院,并搬迁至晋城。

2021年5月17日,教育部同意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转设为山西科技学院,办学性质为公办。

4. 山西省政府搬迁好不好

肯定山西大学好啊,在山西山大的肯定是最好的,山西大学大东关校区原来是山大的工程学院,最好的是电力专业,分数比较高,太原工业学院那破地方你走在路上就崩溃了,过了太钢还得往北走,基本太原最北边,更没什么拿出手的专业,我去那考试过一回。大东关就在火车站附近,四通八达,杏花岭区,地理位置没的说。

5. 山西并村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进南邵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邵镇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镇政府名义开展本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且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规范文明,清正廉洁,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般只限于镇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

第四条 执法权力清单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职责流程

第五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文书送达、案件报审、规范指导、网上平台信息录入等工作;镇平安办(司法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监督、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文书的留存备案、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实施、“案审委”会议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律师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镇“案审委”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按照“一案一审,随报随审”原则,镇平安办(司法所)收到案卷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案卷设立标准及上级部门考核要求,对执法案件的主体、依据、证据事实、程序等进行审核。一般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同时,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一般情况下应每月20日前将上个月执法案卷的集中报送(特殊情况一案一报、随时报送)镇平安办(司法所)进行审核,镇平安办(司法所)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个月的案卷审核工作。

(一)审核范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全部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含执法平台网络系统审核)。

(二)审核标准:镇平安办(司法所)应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案件特别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职责,不能以征求意见、咨询、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可以参考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形成最终的法制审核意见,但不能直接以法律顾问意见作为法制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经审核,该案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逐项列出审核发现的问题,并退回。网络平台审核应按系统审核规定要求进行,不适用平台系统要求的即退回。

(三)审核内容: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法规是否适用准确;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网络平台审核应验证是否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内容。

6. 山西整村搬迁的政策有哪些

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跨县(市、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退出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和退出认定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识别、退出标准和程序,对扶贫对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在扶贫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对象资格。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扶贫对象应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主动参加扶贫开发活动,实现增收脱贫。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贫困地区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脱贫人口稳定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小康。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增加贫困户、贫困村资产收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落实金融扶贫政策,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存发展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户有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征求搬迁户意见,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产业发展,促进人员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完成整村搬迁后的搬迁户应当腾退旧村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色和市场需求,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培训,支持转移就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森林管护、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等生态扶贫工程,实现增收脱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电力、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扶贫资助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建立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人才激励政策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部门、行业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金融信贷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受益地区应当建立管护运营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不得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扶贫开发重大项目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和统计调查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贫对象资格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

(二)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照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二)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

(三)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非法占用、擅自处置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7. 山西整体搬迁村名单

梦想。

试着迁一个村,都迁不动,没钱。村迁走,没企业占地。现在是把各村小学搬到新楼区,一年级都去,大人不放心孩子,就租房子住到附近,有点钱的就被迫买楼。大部分是家里有一些钱,再贷款。一套100平米砖混结构的楼房,毛坯房得15万左右。

8. 山西整村搬迁的政策是什么

相比较上一次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忻州的人口分布及变化情况还是比较大的。

一、从人口总量上看,常住人口规模减少

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268.97万人,比2010年减少了37.78万人,减少12.32%,年平均降低1.31%。忻州市常住人口占全省常住人口的比重为7.70%,比2010年降低0.89个百分点。普查后,忻州在山西省各地市中人口总量的排名不变,与2010年相同,排名第8。

 分地市看,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省11个地市中,仅太原市、晋中市常住人口有所增加,剩余9个地市的常住人口均有不同程度减少,其中,常住人口减少超过30万人的地市有4个,分别是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忻州市,常住人口分别减少了32.86万人、34.01万人、36.03万人、37.78万人。

 分县(市、区)看,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仅忻府区常住人口有所增加,增加3.24万人,增长5.95%;剩余13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的常住人口均有不同程度减少,其中,常住人口减少超过3万人的县有6个,分别是神池县、代县、静乐县、偏关县、五台县和原平市,常住人口分别减少了3.07万人、3.52万人、3.75万人、3.87万人、6.41万人和7.73万人。

出生人口减少和人口流出是忻州市人口总量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从人口质量上看,人口素质稳步提高

(一)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

普查数据显示,忻州市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2010年的8.93年提高至9.78年,提高0.85年,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02年;增长量在全省排名第8。

分县(市、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除静乐县外,其余县(市、区)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均超过9年,其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0年的县有2个,分别是忻府区、五台山风景区,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为10.69年、10.01年。

(二)拥有大学、高中文化程度人数大幅增加

忻州市常住人口中,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数为13898人,比2010年增加了7328人,增长超过一倍,增长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8.34个百分点,比全省高12.50个百分点。分县(市、区)看,与2010年相比,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除五寨县、忻府区外,其余县(市、区)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人数的增长率均超过100%,其中,岢岚县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人数的增长率最高,达208.92%。

全市常住人口中,每10万人中拥有高中文化程度人数为14542人,比2010年增加了1187人,增长8.89%,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36个百分点,比全省平均水平高4.11个百分点。分县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每10万人中拥有高中文化程度人数超过15000人的县有忻府区、原平市、五寨县、五台山风景区,每10万人中拥有高中文化程度人数分别为18095人、15837人、15661人、15120人。与2010年相比,全市有9个县每10万人中拥有高中文化程度人数的增长率超过全市平均增长水平。

(三)拥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人数显著减少

忻州市常住人口中,每10万人中拥有初中文化程度人数为38961人,比2010年减少了4130人,减少9.58%,是全省每10万人中拥有初中文化程度人数最少的四个地市之一。分县(市、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有7个县每10万人中拥有初中文化程度人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4507人),分别是繁峙县25600人、神池县31930人、偏关县32474人、保德县32568人、岢岚县32824人、河曲县33624人、静乐县33976人。与2010年相比,全市有8个县每10万人中拥有初中文化程度人数的减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全市常住人口中,每10万人中拥有小学文化程度人数为24426人,比2010年减少了2226人,减少8.35%,人数比全国平均水平少341人,降幅比全国高0.84个百分点。分县(市、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有5个县每10万人中拥有小学文化程度人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2010年相比,全市有4个县每10万人中拥有小学文化程度人数的减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51%),分别是定襄县(-9.22%)、五台山风景区(-10.66%)、原平市(-13.08%)、忻府区(-16.64%)。

(四)文盲人口大幅减少,文盲率平稳下降

普查数据显示,忻州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64251人,比2010年减少了43626人,减少40.44%,降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9.51个百分点。全市常住人口文盲率2.39%,比2010年下降了1.13个百分点;文盲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28个百分点。

分县(市、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有8个县的常住人口文盲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67%),分别是忻府区(1.30%)、五台县(1.41%)、定襄县(1.54%)、五台山风景区(1.87%)、原平市(2.15%)、代县(2.18%)、繁峙县(2.20%)和五寨县(2.52%)。与2010年相比,全市有11个县的文盲人口降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忻州市常住人口受教育状况持续改善,人口质量进一步提升,人口素质稳步提高,人口质量红利逐步显现,为忻州经济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

三、从性别构成上看,总人口性别比持续改善

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138.45万人,女性130.51万人,男性比女性多7.94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08,在全省排名第9,低于吕梁市的107.84和朔州市107.63。与2010年的106.45相比,小幅下降,速度在全省排名第8,高于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

分县(市、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有4个县的总人口性别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5.07),分别是忻府区97.41、定襄县101.28、五台山风景区104.58和原平市104.90。与2010年相比,全市有6个县的总人口性别比降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忻州市男性人口超出女性人口的数量逐步减少,对男女婚配影响较小,全市男女性别比例逐年下降,呈现健康发展态势,全市男女性别比例处于国际衡量标准正常范围,正在逐步向好发展。

四、从年龄构成上看,老龄化程度加深

(一)忻州处于中度老龄化阶段

普查数据显示,全市60岁及以上人口为61.1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2.72%,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5.93%。按照国际上对于老龄化社会的衡量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10%-20%之间属于轻度老龄化,20%-30%为中度老龄化,30%以上为重度老龄化。目前,忻州市属于中度老龄化。全省11个地市中,除忻州外,有3个地市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了20%,分别是阳泉市20.84%、大同市20.64%、晋城市20.30%,属于中度老龄化;其余地市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均处于10%-20%之间,属于轻度老龄化。

分县(市、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有2个县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不足20%,分别是宁武县19.76%、保德县16.63%,属于轻度老龄化;剩余13个县(市、区)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均处于20%-30%之间,属于中度老龄化。

(二)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

自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忻州市60岁及以上人口由41.34万人增长到61.11万人,10年间增加了19.77万人;全市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由13.48%上升到22.72%,10年间比重上升了9.24个百分点。2010年以来,忻州市65岁及以上人口由27.76万人增长到42.85万人,10年间增加15.09万人;全市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由9.05%上升到15.93%,10年间比重上升了6.88个百分点。全市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长。

分县(市、区)看,与2010年相比,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60岁及以上人口增加超过万人的县有6个,分别是忻府区增加47429人、原平市增加29900人、定襄县增加18200人、繁峙县增加17759人、五台县增加16255人、代县增加12975人。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超过10个百分点的县有6个,分别是偏关县、神池县、五台县、定襄县、代县和原平市。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卫生医疗条件改善的结果,是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的基本国情。从发展趋势上看,今后忻州市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

五、从人口城乡结构上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

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为144.64万人,乡村人口124.32万人,城镇化率53.78%。与2010年相比,城镇人口增加了28.51万人,乡村人口减少了66.29万人,城镇化率提高了15.92个百分点,增幅快于前一个10年10.87个百分点。10年来,忻州市城镇化率平均加快15.92个百分点,快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14.21%)1.71个百分点,快于全省(14.48%)1.44个百分点。

分县(市、区)看,全市14个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中,城镇化率超过60%的县有1个,为忻府区的66.61%,其余县(市、区)中有9个县的城镇化率超过了50%,仅有代县、静乐县、神池县、定襄县和五台县的城镇化率不足50%。与2010年相比,全市有9个县的城镇化率增长量超过了全国、全省平均增长水平,有5个县的城镇化率增长量超过了全市平均水平,其中,保德县城镇化率增长最多,提高了21.04个百分点。

近年来,忻州高度关注经济建设,开拓思路、创新发展,忻州经济获得平稳较快发展,随着忻州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以及“大干城建年”的虹吸效应,加之精准扶贫、移民整村搬迁政策的落地见效,忻州市城镇化水平得到提升,发展速度快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六、从人口迁移流动上看,人口流动更加活跃

普查数据显示,忻州市“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比较普遍。常住人口中,全市人户分离人口占37.79%,高于全国34.90%和全省36.92%的平均水平。忻州市流动人口占常住人口33.01%,高于全国26.62%和全省27.71%的平均水平。

人口流动多的原因,一是全国一、二线经济发达城市以及省会城市的就业、医疗教育等民生保障水平对我市人口流向具有综合吸引力;二是人民思想逐步开放,经济活动更加活跃,人口敢于流动、能够流动、乐于流动;三是人口流动便于广大农民工外出充分就业,学习外界的高端知识、先进理念,从而增加个人劳动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水平,人口流动是广大低收入人群创收、脱贫的主要途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面查清了2020年忻州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客观反映了10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的历史进程。下一步,忻州将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市委“336”产业布局及区域规划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经济、社会、人口发展工作。

9. 山西省整村搬迁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山西省2016征地补偿标准及政策解读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八)、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九)、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一)、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二)、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三)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四)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五)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六)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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