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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精准扶贫政策,广西凤山县扶贫搬迁要收钱吗

2022-10-14 05:17:07扶贫行动2

一、广西凤山县扶贫搬迁要收钱吗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自己搬家,是不需要出钱的,如果请搬家公司或者其他人员来搬迁的,是需要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的,这和搬迁是不是扶贫搬迁,是没有关系的广西精准扶贫政策;

扶贫搬迁:

1,是当地政府对特殊地段的人口,给予的一种优惠政策,并不直接参与搬家本身。

2,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

二、扶贫搬迁原有土地房屋怎么处置?

各地处置方法不同,以钟山县为例:

原迁出地旧宅基地处置方法:

一、是动员引导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或进行旧宅基地平整。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拆除旧房的搬迁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每户奖励2万元,但奖励金额不能超过搬迁户自筹建房资金额度。

二、是对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三、是对搬迁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但又承诺以后退出的,可采取由县级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承诺协议书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退出旧宅基地,由县级政府做出承诺,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

扩展资料

《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十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与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叠加问题

原则上,对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农户享受同步搬迁住房补助政策。 

对不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满足“所在自 然村屯为20户以下”或“不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条件之—的,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满足“所 在自然村屯为20户以上”、“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两个条件的,不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当地政府及贫困户应通过 产业扶持等办法实现脱贫。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由各项目县按已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额度进行补助,但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总的建房成 本额度;

而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后要足额扣除先前享受到的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县级住建、移民部门,用于其他需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 旧房改造政策的群众身上,确保专款专用。这类群众是否符合易

地扶贫搬迁政策条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精 准识别,并组织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参考资料:靖西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参考资料:宣武县人民政府-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一)

三、广西农村独生子女有什么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二、奖励、救助与扶助

1、奖励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2、救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3、扶助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 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条 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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