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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特点有哪些?

2022-10-09 01:03:11慈善赈灾2

  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 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被纳人慈善法典或相 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人进来,单设一章,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慈善 信托最基本的特征。
  那么,慈善目的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 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 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 活动。
  据此,慈善信托在开展活动时应基于以上慈善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慈善信托财产私分、截留、侵占 或挪用于其他用途。从慈善法第三条所列六项涉及的范围或者领域来看,与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所以,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目的与信托法规定的公益目的也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慈善信托 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 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的受益人。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 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的。
  例如,某人设立一项慈善信托,目的是资 助本地区低保家庭的学生,虽然受益人的范围是确定的,但最终获得信托利益的学生却并非指定的。这样规定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当然,尽管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委托人依然可以规定或者限定受益人的人数,甚至受 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的数量。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 格。一是设立程序更复杂。慈善信托除了和其他信托一样 需要书面签订合同确定有关信托的各类事项以外,还需要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受托人的要求更高。在民事或营 业信托中,凡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慈善信托则由于 涉及fe会公益,所以对受托人的条件作了限制,委托人仅 能指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三是特别设置了监察人制度。
  由于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在获得信托 受益权之前是非特定、不明确的,与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此民事或营业信托中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在慈善信托中很难实现,为弥补受益人监督的“缺位”,慈善信托设 置了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慈善信托目的的实现。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 立。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同。就 一般财产而言,所有权人可以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而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较为特殊,信托有效 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
  对委托人 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 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的对 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总的来说,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 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 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 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
  其次,慈 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意愿。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发展 初始阶段,需要鼓励更多的民间力量、特别是先富群体参与进来。慈善信托会鼓励和吸引越来越多的富人做慈善。 因此,在制度设计时,既设置完善、严格的慈善法人组织,又设置简便、灵活的慈善信托,这样就能各自发挥自身优 势,更好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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