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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每年余额(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

2022-10-05 19:05:23慈善赈灾2

1.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由我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支持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科研、宣教和关怀病人。

中国预防性艾滋病基金会标志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促进国内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四)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促进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事业;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的主工作要有:

    基金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发挥社会团体便于以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的优势做了大量工作,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

1.1991年拍摄了中国第一部反映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普教育录像专题片《艾滋病追踪》,在全国发行,获卫生部“特别奖”。

2.1991年设立“小西防治艾滋病奖励基金”,与卫生部一起数次奖励卫生部等有关部委下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出来的积极从事开展艾滋病科研、教育、宣传、防治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3.1995年与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单位合作,成功举办“国际艾滋病研讨会”。

4.1996年创办《国际性病艾滋病信息》专业期刊,编写了艾滋病科普书籍《世纪的警告》等出版物。

5.从1997年以来,与各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广州、南宁、北京、乌鲁木齐等地成功举办了大型“预防艾滋病教育展览会”;之后,根据各地的要求修改制作的展板推广到全国二十多个省市。

6.提供防治艾滋病热线咨询;从2001年起开通了《艾滋病在线》网站。

7.1999年参与中国科学院组织的遏制艾滋病流行策略调查并写出调查报。

8.2000年与国内媒体合作拍摄并播出有关艾滋病的科教片《世纪的警告》等宣教片,2001年又与北京电视台共同举办大学生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9.近年来,在卫生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到农村地区与基层卫生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1)2000年在山东潍坊和河北邯郸农村地区利用广播、电视、展览、传单、讲座等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工作;(2)2001年在山东潍坊地区建立健康教育基地,开展农村地区宣传防治艾滋病工作;(3)2001年与山西省卫生厅合作,在山西夏县开展“建立一个无歧视的社区”为目标的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干预的项目,这两地的工作都取得了成果,成为我基金会农村艾滋病宣传教育点。

10.广泛参加国际交流,参加各种有关的国际会议并举办介绍有关中国、我会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展览。

11.与多家医疗机构合作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咨询及宣传教育;在各地举办艾滋病、性病检测检验技术培训班。

12.2003年,在全国发起了大型社会动员“121联合行动计划”,得到国家45个部级单位、52个社会团体和42家主流媒体及众多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其意义在于:政府主导,多部门、多组织、多团体,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协作和参与,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共同对抗艾滋病。

13.2005年,在全国开展“121红丝带爱心一元捐”活动,动员全社会“每人捐献一元钱,共同抵御艾滋病”,筹集的善款将用于资助艾滋病致孤儿、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制作大型展板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郑州、昆明、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春、大连等城市宣传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在第18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在大学校园和建筑工地对大学生和农民工开展防治艾滋病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14.为了更好地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基金会聘请了许多著名演员担任基金会的形象大使和宣传员,他们不计报酬,不怕辛劳,积极参与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这些活动受到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国际组织和各界人士的好评和关注。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支持、扶植我们大力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以及给予艾滋病病人关怀与治疗的各项工作,基金会将对给予我们热心支持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做好这一造福于人类的伟大事业。

2. 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计算

会收取的。

首先,公益组织作为非盈利组织,其绝大部分收入是来自社会的慈善捐赠,都是公共资产,没有利润也没有分红。公益机构实际上承担的是捐赠人捐赠善款的信托责任,它的责任是代表捐赠人将善款最大化、最有效率的用于受益人。要提高善款的使用效率,是需要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的,所以我们基金会经常说“爱虽无价,但爱有成本”。在及时、妥善地分配和管理善款和物资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支出,如办公场所房屋租金、水电物业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等等。

同时,我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法律上也认同公益机构可以收取管理费,只是收入比例需要与捐赠人协商达成一致。所以收取管理费是公益机构的一项合法的权利。

管理费和非限定费用捐赠对于公益组织十分重要,不仅仅有助于公益机构在经济困境时期自我调节,也可以让公益组织发现社会问题时,有资源对解决方案进行尝试。

3.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是多少

在网上发起捐款的方法很多,例举几个如下:

方法一,在自己的扣扣群里发起内部捐款,让亲戚、朋友、熟人等为资助对象捐款;

方法二,在当地的论坛发起狷狂的帖子,并让亲戚好友去评论点赞,保持帖子一直活跃在网页前端;

方法三,向新闻网页求助,让他们帮忙登则爱心捐款新闻;

方法四,寻找当地志愿者团队,让他们帮忙,这个应该是最有效的,因为志愿者团队比那里事业单位的办事人员要积极的多,他们都是传爱天使。最后,要记住,不管是采用哪种捐款方法,都要注明日期时间和捐款账号、联系方式。同时让他们捐款的时候发个短信过来,做好登记。毕竟很多人还是希望自己捐款后可以被人知道,这样也能留个好名声。

4. 基金会捐赠支出比例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5.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萊垍頭條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顿子提示:不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萊垍頭條

那意味着如果发生公益性捐赠当年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数,则当年没办法将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萊垍頭條

但可以将这部分捐赠支出往后结转3年,并在未来3年内会计利润为正的年度,按照当年利润总额12%的限额计算扣除。萊垍頭條

比如,企业2021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2021年度会计利润为负数,则可以将捐赠支出往后结转到2022-2024年度再按规定计算扣除。萊垍頭條

如果未来3年会计利润一直为负,或者实现会计利润为正,但按12%限额计算导致未全部扣除捐赠额,则未来3年内未得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就永远没法在税前扣除了。萊垍頭條

6. 基金会的公益支出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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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垍頭條萊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垍頭條萊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萊垍頭條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萊垍頭條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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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立项萊垍頭條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條萊垍頭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萊垍頭條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萊垍頭條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萊垍頭條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萊垍頭條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條萊垍頭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萊垍頭條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萊垍頭條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萊垍頭條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萊垍頭條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垍頭條萊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頭條萊垍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垍頭條萊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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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实施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垍頭條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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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頭條萊垍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垍頭條萊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頭條萊垍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頭條萊垍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垍頭條萊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垍頭條萊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萊垍頭條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條萊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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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垍頭條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頭條萊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頭條萊垍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條萊垍頭

7.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不得低于的比例

定位要清晰,是做什么方向,是做扶贫、助学、环保、科学、艺术等。确定宗旨和使命,这是需要发起人和理事成员深思熟虑和实践摸索中得来的。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成立之初也是什么都不确定,运作方式就是简单粗暴,找到山区贫困妇女捐钱就完了。运作一段时间后才慢慢确定了宗旨和使命是:关注福建乡村妇女儿童的成长与发展。主要关注三个领域:女性群体;乡村学校教育;公益行业支持。

战略是引领一个基金会前进的方向,清楚定位,确立宗旨和使命。

这时同时要结合战略,确定到底是要做运作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还是综合型基金会呢

8.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

9. 公募基金公益事业支出

《基金会管理条例》把原始基金达到一定数额作为基金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明确什么是原始基金,就必须明确“基金”这个概念。

《条例》又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因此,“基金”本身也是个非明确不可的概念。

10. 公益基金主要用于

1、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2.公益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社会公益基金属于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和讯财经原创)所以公益基金和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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