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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捐赠慈善基金(国有企业捐赠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2022-10-03 10:20:25慈善赈灾2

1. 国有企业捐赠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1、捐钱捐物。可以直接或通过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捐给困境群体和贫困地区,支持当地经济、教育等发展;捐给公益组织用作工作经费,资助公益项目,支持公益发展,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2、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参与公益活动。越来越多的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志愿服务,除了业余参与,也可在工作日带薪参与。为鼓励员工参与公益,某些公司甚至提供资金支持,比如捐钱给员工参与的公益项目和活动。

3、捐技术。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为有需要的弱势人群、公益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或更高效地开展工作。

4、参与公益人才培养。企业可以为公益组织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职业培训或实习岗位;或派出优秀员工到公益组织挂职一段时间,以帮助提升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养;当然,也可以捐出一笔钱给相关的基金会,或自己成立专门的基金会来培养公益人才,解决公益行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5、捐渠道。比如物流公司或产品配送公司,利用自己的运输网络和资源,免费运送公益物资到有需要的地方。在超市等场所设置义卖专柜、摆放公益宣传品等。

6、捐场地。为公益组织提供免费或低廉的工作场所,用于公益组织开展日常工作、举办会议、沙龙等活动。

2. 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两部税收法律,他们之间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是并不是一样的。就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来说,他们的规定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利润总额12%部分和个人所得税超出该项所得30%部分在税法上都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永久性差异,需要作纳税调增。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超过该项所得30%部分不允许扣除,这其实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处理是一致,没有差异。

3. 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可以接受。

  《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 公安部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接受社会各界对伤亡民警捐赠财产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伤亡民警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和《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用于民警伤亡抚恤的财产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受捐赠时,必须与捐赠人就捐赠对象、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公安机关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对于捐赠数额较小的一次性或经常性捐赠,可以适当简化签订协议的手续,具体标准由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研究确定。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捐赠财产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已建立公安民警基金会等专门管理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将受赠财产交由专门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公安机关的受赠财产由负责公安民警优抚工作的部门代管。

  负责公安民警优抚工作的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管部门、县(市)公安局>工部门,城市公安局的区(县)分局>工部门。

  第六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可委托具有经营权的单位进行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应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条 捐赠财产用于对伤亡公安民警及其家属的抚恤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及与优抚工作有关的支出。捐赠财产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见。对捐赠人指明捐赠给伤亡公安民警或其家属的财产,应及时、足额转交;对捐赠人指明捐赠给受赠公安机关的财产,由该公安机关根据伤亡公安民警或其家属的实际困难情况,统筹使用。

  第八条 公安机关使用捐赠财产对烈士或牺牲民警家属进行抚恤补助、慰问时,应依照以下顺序和办法: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各发1/2。其中一方体弱多病,确实困难的,也可考虑适当照顾,但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2/3;

  (三)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各发1/3;

  (四)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子女的,发给配偶;

  (五)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1/2。对于子女正在上学,费用负担较重的,也可考虑适当照顾,但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2/3;

  (六)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七)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八)对于子女、弟妹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平均发给;

  (九)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自己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双方协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公安机关应如实答复;管理捐赠财产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公布接受捐赠财产和对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明确审批权限,保证专款专用,切实保护伤亡民警及其家属的利益。

  凡捐给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的,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赠公安机关要定期接受审计部门对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状况的审计,认真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定期在内部刊物上刊登有关工作信息,接受集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属本单位公有财产,不得挪用、侵占或者损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或接受捐赠的民警及其家属利益受到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

4. 国有企业捐赠慈善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在持续,防疫形式对我们来讲依然严峻防疫物资匮乏,全国各地的关于疫情物资捐赠激增,同时各个机构和单位也在倡议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驰援,奉献爱心,助力疫情防控一线,争取早日战胜疫情。、疫情物资捐什么好?

疫情期间可能急需防控物资,包括医用设备,试剂,药品,防护设备,消洗设备,耗材如口罩等。

(一)防护服(GB19082-2009,应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二)医用防护口罩(GB19083-2010,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应符合《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三)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应符合《一次性医用橡胶检查 手套标准》)。

(四)其他物资:护目镜、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隔离衣、一次性靴套/鞋套、一次性圆帽、防冲击眼罩、防护面罩、免洗手消毒液、全面型医用防护器等物资。

(五)这是急需的防控物资,对于个人来讲可能没有上述的物资,我们可以捐赠一些有利于疫情防控方面的物资。

二、疫情怎么捐物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社会捐助服务中心、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负责接收捐赠资金和物资,银行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会在各地疫情防控机关官网公布。

5. 国有企业捐赠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公益性社会团体确认条件:9项,了解。

税前扣除方法:捐赠项目税前扣除方法要点公益性捐赠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12%;

②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③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④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提示1】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依据是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的原材料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提示3】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6. 慈善捐赠款管理使用办法

注意事项:1、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2、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3、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7. 公益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捐赠需要分两种情况一、公益捐赠二、私人捐赠对于公益捐赠,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该法中对于公益捐赠的财产归属权使用权及限制在第三章中做出了规定。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对于私人捐赠我国民法通则未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法律原则,受赠人虽然有所有权,但使用范围一般不应违背捐赠人的意愿。

在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中,受赠人的再次出让受到一定的限制

8. 国有企业捐赠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目前深圳市还可以办理,想办理的朋友可以看下慈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民政厅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慈善基金会办理,慈善基金注册转让)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9. 中华慈善总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接受捐赠收入不要上缴也不需要缴税。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10.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捐赠资金是公民个人,公司,集体等以帮扶为目的自願捐赠的资金,捐赠资金不属于公款,接收捐赠资金的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资金帐号管理捐赠资金,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公款的名义挪用。

这些捐赠的资金除用于受助对象外,也可以用于公益项目。如果捐赠资金有明确指向的,就要把捐赠的资金用在指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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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慈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