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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四人捕捉蚯蚓被判赔偿20余万,此次判决的法律依旧有哪些?

2022-10-01 10:19:55慈善赈灾2

一、贵州四人捕捉蚯蚓被判赔偿20余万,此次判决的法律依旧有哪些?

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中院对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电捕虫”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公诉部门请求法院责令刘某军及其四名被告人立即制止指使其利用非法狩猎工具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责令四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

原来,刘某军等蚯蚓商人在今年底来到威宁,向村民们发放了一台叫做“地龙仪”的电蚯蚓装置,教村民们如何在耕地、荒地、草地、林地里捕捉野生蚯蚓,再收购加工销售到其他地方,从而构成了一条“黑链条”。“绝户式”的生态环境污染,对土壤生态造成极大的危害,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为此,检察机关联合有关职能单位进行了一次“蚯蚓保卫战”,并对生态环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提出了一项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依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生态、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构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提出的异议,应当由公安部门予以受理。

在该案中,刘某军等人通过“地龙仪”煽动农民进行灭顶式的电击式捕杀、收购、加工和销售,致使土壤变得坚硬,土壤构造遭到破坏,对土地的生物多样性和肥沃度等产生了严重损害,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赔偿社会大众的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土地的生态平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爱护蚯蚓,不要随便伤害蚯蚓。

是因为这4个人捕捉蚯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这4个人捕捉蚯蚓的量非常的大,也是为了卖钱,所以才会被判决。

因为他们捕捉蚯蚓,已经破坏了生态环境,所以这件事却是违法的,因此才会被判赔偿20多万。

二、涉黑团伙被判赔30亿是何原因?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4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林镜泉等9人被判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

法院还认定,林镜泉等9人共同实施非法开采河砂的侵权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当地生态的损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扩展资料

涉黑团伙长期组织非法活动

20世纪90年代开始,林镜泉通过在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开始,该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形成对涉案流域河砂开采行业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该组织又与其他团伙勾结,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共同非法获利超10亿元。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敛取巨额财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涉黑团伙被判赔生态修复费近30亿

这个没有看到具体的法律文书,不敢妄自随便给你回答,不好意思

涉黑团伙被判赔生态修复费近30亿#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2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行为

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普通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刑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援助的重要战略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未收到过一分钱的专项资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

第五,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

一般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切实采取措施,将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深入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必须以法治、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深入。

一是要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夯实法律援助基石。要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二是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同时在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规定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三是要构筑网络,理顺关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

四是在争取各级政府保障经费的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把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真正地承担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没事,法律援助有用,由免费的律师通过司法救济帮你的朋友挽回费用不会有太大问题。因为对于一个案子来说,如果要作出判决法院一般是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而单据也好协议也罢,其目的不过都是为了证明肇事者肇事以及你朋友受伤以及相应赔偿事实的存在,而这一般就是做出判决的事实依据所在。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东西掌握在肇事者手中,且他不承认。而解决的方法就是尤其他途径获得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从而证实肇事者未履行其赔偿责任。可以有两条路:其一,从交警的备案或存根中获得肇事者侵害的事实以及应付的赔偿经额的具体数目及理由;其二,证明肇事者未支付相应赔偿,一般说来如果收了赔偿的话都会给他收条,如果他无法证明给过,而你们能证明没给那么事实就被认定了,也就相当于拥有了那些单据,就有充分依据可以要求他赔偿了。这些事可以在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助下完成,也可自己先试试。

另外要保存好医院治疗的各种单据以备不时之需。

祝你们成功,并祝你的朋友早日康复!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其实这个案子挺简单,但就是错过了最佳时机了.

本来正常的话,肇事车辆一般要被扣留起来作为日后医疗费的.

目前建议你朋友最好委托当地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首先,是关于单据的证据,让医院开出补充说明或证明,让交警大队对此事作出说明,比如当时协议赔偿的一些细节,我想交警一般有存复印件.

然后起诉,一般在交警那都可以找到肇事车辆的讯息.

法律援助当然有些用处,但一般援助律师对没钱的(少数差旅费)案子都比较不上心.让你朋友考虑一下吧!

所有的单据医院或者其他的地方都应该有备份的,要求法院协助可以获得那些单据的复件,公民个人的诉讼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你们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有能力赔偿你们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要求法院执行。如果是对方没有支付能力,那就别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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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