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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润发每月生活费只有800港元,却捐56亿身家。这样的发哥,你喜欢吗?

2022-09-30 18:41:29慈善赈灾2

周润发每月生活费只有800港元,却捐56亿身家。这样的发哥,你喜欢吗?

据香港多家媒体报道,周润发准备毫无保留地将自己49亿元的全部财富捐给慈善机构。

早些时候,周润发的妻子陈慧琳曾透露,她将把两人56亿港元的财产全部捐出。而这一次在采访中,周润发再次证实了此事。

周润发说:“钱不是我的,只是暂时存着。”“对我来说,我不需要太多的钱。这对我的生活已经足够了。”在采访中,周润发认为金钱不是幸福的源泉,周润发说他的梦想是做一个幸福平凡的人。

众所周知,费奇一直过着俭朴的生活。虽然他是一个大明星,费奇从不认为自己是特别的。发哥曾经说过,他喜欢坐地铁,喜欢去小摊买东西,每次遇到粉丝,没有粉丝主动,他就会主动自拍。

有人问道:“在香港,哪里最容易见到名人?”很多人会说:“那一定是中环的高端商场。”但如果你想见到周润发,你得去菜市场、地铁站、码头那边,你可能会遇到法戈。

拥有数十亿美元财富的周润发从不挥金如土,甚至有点小气。他不住豪宅,不买豪车,甚至不买打折的衣服。“我不为别人而打扮,”周英华说。只要我觉得舒服,这对我来说就足够了。”Fage的月费仅为800港元(合700元人民币),改用智能手机之前,Fage已经拥有手机17年了。

在周润发看来,赚多少钱都是暂时的,永远也用不上。周润发小时候生活很艰苦。他的母亲是个农民,从小就和她一起下地干活。多年后回顾自己的一生,发哥说,苦难也是一种幸福。“不得不说,我最怀念南丫岛的农耕生活,看着稻田丰收很舒服,这是一种自力更生的感觉。”

在生活中,发哥想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当成一个普通人,积极地为所有普通人说话。周润发的个人榜样也在香港演艺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很多人都会跟着发戈,并不认为自己是大明星。

足总喜欢摄影。他经常背着相机在街上走。在周润发的作品中,他关注的是繁华都市背后的问题。发哥也喜欢跑步,,发哥几乎是一个跑城跑城,相信很多跑步的朋友都和发哥有过密切的接触。

至于未来,发哥说:“我希望能以一种简单、无忧无虑的方式,心平气和地度过余生。”

喜欢。发哥演过很多金典的电影角色,给观众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现在又成立了基金会把自己全部的资产56亿捐赠用于做慈善事业,这种品德高尚,德艺双馨的艺术家值得大家尊敬,会得到更多人的喜欢。

周润发这样的大明星,必须喜欢,首先他虽然是大明星,但是他没什么架子,非常接地气!而且很勤俭节约!还是个大慈善家,这样的发哥谁不喜欢呢

喜欢;而且说明他是一个非常有爱心特别善良的人,所以我也很喜欢这样的艺人,也能够通过自身的能力帮助更多的人。

当然喜欢了。周润发热心做公益帮助了很多人,这样的明星谁都会喜欢。

沈阳法律规定最低生活费是多少

沈阳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比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70元至1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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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生活费是指什么呢?

如果是父母给的生活费,那么法律规定0元起,嘿嘿。(没有法律规定的)

如果是老年人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受赡养扶助权、财产权、继承权、居住权、婚姻自由权、知识产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重、自爱,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正确处理与家属、亲属、邻里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家庭的和睦。

  第五条 每年公历九月一日为长春市老年节。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问题委员会和民政、劳动、人事、老干部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老年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组织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项有益的活动。

  (四)指导基层单位老年人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办理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专设机构或者指定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老年人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安、司法、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老年人工作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人工作。

  第三章 保护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歧视、诽谤、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对被其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自己无力承担的家庭劳务;与老年人公居的赡养人,如本人承担上述家庭劳务确有困难,应委托他人承担。

  (三)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口粮田,应当帮助耕种,收益归老年人。

  (四)对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负责治疗、照料。

  (五)不得强迫老年人从事力所不及的劳动。

  (六)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老年人。

  第十一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侵占、哄抢、分割或破坏。

  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亲属提出的任何经济资助要求。子女和亲属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取财物。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与他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及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保护老年人的房产所有权、租赁权、居住权。

  (一)子女和亲属不得强行挤占老年人的住房;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亲属不得将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出卖、出租或者拆除。

  (二)住房发生拆迁、对换、翻建、变更租赁关系等情况时,子女和亲属不得趁机改变老年人应有的居住条件。

  (三)城镇小区开发和房屋改造,对属于社会救济户的老年人,应免收房屋扩大面积款等费用,并在楼层、朝向上给予照顾。

  (四)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老年人夫妇分居。

  第十三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

  子女不得以老年人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向老年人强行索取财物,不得干涉和妨碍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剽窃或仿冒老年人的智力成果。老年人的子女及亲属不得截留或强行索取老年人智力成果所获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限制老年人参加政治和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职)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医疗、保险、生活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随意降低或者取消。

  企业承包必须对老年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成明确的协议,确定负担人和负担方法。

  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医疗费和各种补贴费,应当按时付给;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时付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养老金统筹的,由劳动部门按统筹项目负责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统筹的,由人民保险公司负责解决;尚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单位在分配和维修住房时,对老年人应当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七条 保护老年人的劳动权,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保护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年人,城镇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农村由乡(镇)统一筹集生活费用,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对农村老年人应当免除义务工和统筹提留款项,免除部分由社会劳动人口共同分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条件逐步发展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福利事业;举办赡养庇护所,保证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的落实。

  鼓励、支持单位的个人独资、集资兴办老年人福利事业。对老年人管理机构组织离休、退休(职)老年人兴办的老年人福利企业,工商、税务、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优惠照顾。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发展老年病医疗事业,开办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和老年家庭病床;对老年人就医,应当优先给予治疗。

  第二十一条 工业、商业、粮食、服务部门应当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商品、食品,逐步扩大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机)提供方便,建立和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特殊设施和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发展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服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的公民都有权制止、揭发、检举,受侵害的老年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查处,不得推诿、拖延。因玩忽职守给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公民,应当给予下列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给予法律制裁。

  (二)赡养人有能力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经教育不改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非职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责成其与被赡养的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本条例所指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含六十周岁)的公民。

  (二)子女系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老年人抚养教育过的继子女。

  (三)赡养人系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子女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340元/月,一市三县(新民市、辽中、法库和康平)为2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300元/年,一市三县为1800元/年;城乡低保户等困难群众“两节”临时救济费为每户400元。

沈阳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比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70元至1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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