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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基金的利弊(公益信托优缺点)

2022-09-29 17:10:25慈善赈灾2

1. 公益信托优缺点

  

1、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   

2、公益基金会是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2. 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行政公诉法规定

行政公诉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是公诉,同时又是行政诉讼。它本质上具有监督性、救济有限性和功能预防性等特征,也具有当事人的特定性、程序的特殊性和判决的扩张性等诉讼特征。行政公诉制度具有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等深厚的法理基础。

中国建构行政公诉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弥补行政主体维护公共利益的不足,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约束,保护人权和救济弱势群体。诉讼理论发展为设立行政公诉提供理论铺垫,现行法规为设立行政公诉提供法律支撑,中外立法为行政公诉提供制度模型,中国检察机关专业能力为行政公诉提供了平台。检察官先天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公诉人功能定位具有一致性,行政公诉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构成,也是其天职所在。

行政公诉既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既要充分赋予公民诉权,又要防止滥诉。首先在诉讼范围上法律要有明确规定,同时保留未来发展空间。其诉讼程序原则上从属于行政诉讼,但在诉前建议程序、受理和立案、管辖、调查、出庭、证明责任、判决裁定、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以及撤诉、调解与和解等十个环节与私益行政诉讼不同,有其独特之处。

3. 信托基金的缺点

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卖点。信托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今年以来市场中发售的信托类产品,年收益率一般在6%-7.5%左右,而随着银行几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有的年收益率已提高至7%-9%,收益远高于同期存款。同时在投资过程中,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不过信托理财产品之所以不为许多理财者所熟悉,就是因为受制于较高的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最低的也是50万元。另外,相比股票、债券,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较弱,随时变现的能力相对较差。

4. 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区别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5. 信托机构在公益信托中的作用

模式一: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捐赠人通过捐赠的形式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据此开具捐赠发票,之后慈善组织自己作为委托人,将捐赠获取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信托财产。

模式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

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值增值,并将信托财产的本金或收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捐赠给慈善组织,最终由慈善组织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

模式三:信托公司作受托人+慈善组织作项目执行人

此模式的交易结构为: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受委托人信托成立慈善信托后,聘请慈善组织作为具体实施慈善项目方面的执行人,慈善组织在受助活动、慈善组织受助对象、支付形式等确定后,由信托公司支付相应的慈善资金。

模式四:慈善组织作受托人+信托公司作项目执行人

在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前提下,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运行中聘请信托公司开设信托资金账户,并作为账户管理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根据受托人的指示支出并作好记录。

模式五:双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

模式三和模式四仅是为实现委托人的某一或几个目的而在现行制度下做的创设性架构,为了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信托公司是被动地引入慈善组织参与到慈善信托的结构中来;反之慈善组织为了实现开设信托专户的需要也被动地引入信托公司。

模式六: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此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独立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专户,既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也负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并完成公益项目的执行。

6. 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

公益资金目前来源最大的就是基金会。

所以要扩大公益资金的来源。只能更多的和基金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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