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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盈利模式?

2022-09-28 15:02:50慈善赈灾2

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慈善信托”的概念来看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值增值,并将信托财产的本金或收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捐赠给慈善组织,最终由慈善组织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


该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从而提高慈善信托的持续时间。且慈善信托对于每年公益支出比例无最低捐赠额度要求,可灵活掌握,因此,此模式也可以实现资金留本的目的。

模式一: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模式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

模式三:信托公司作受托人+慈善组织作项目执行人

模式四:慈善组织作受托人+信托公司作项目执行人

模式五:双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

模式六: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多久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30日内公开。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将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集中于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的授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该条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真实。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募捐、捐赠的收支等数据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式描述,慈善组织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是完整。要求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全面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例如,不能只公开正面情况,对负面问题不予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三是及时。慈善组织应当注重发挥信息时效性的价值。当然,“及时”不等同于“实时”,是指在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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