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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09-15 14:42:58慈善赈灾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柳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水资源、植被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干流以及向柳江干流汇水的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第三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柳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拓宽参与途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舆论宣传和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对涉及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的岸线管理、保护和利用,编制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

  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河长制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如何理解保障人权

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重视人权、保障人权的真实写照,人们不禁要问,国家用什么来保障人权呢?回答是法律;如果人们再追问,国家用什么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呢?那么,只有一个答案:就是法律监督。没有法律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将难以得到保证;没有法律监督,人权保障就可能是一纸空文。人权入宪就好比国家已经栽下的幼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好比园丁对幼苗成长的精心呵护。法律监督做得越好,幼苗就会越具有生命力。那么,检察机关应该怎样通过法律监督来保障人权呢。笔者认为:保障人权离不开理性监督。检察工作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和司法活动的产生,源于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而司法公正则是人类社会及社会公众群众体对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质量要求和最终需求,从这一点看,检察工作工作也无疑是要运用法律,在司法工作中惩治犯罪、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保护人权,从而达到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正义的公正。在检察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权呢?这是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必须面对,而又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了要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那就必须要正确运用现行的法律,作为检察执法人员更应首先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并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打击和惩治犯罪。

1、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所谓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权是指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人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狭义上讲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力(包括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其它权利)。人权应该说是人与生俱来的,其最早出现甚至早于国家的形成。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保障每一位公民的人权。因此,人权意识应该增强,不仅要提高公民个人人权意识,尤其是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人权意识。人权意识的提高是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前提。在法律面前保障人权的公正显得龙为重要,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正确运用执行“两法”的法律关系,在办案中,本着“坚决、慎重、准确”的原则。在秉公执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做到不枉不纵,执法公正。这就要求我们不应只说嘴上,要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苇林公安局于2002年6月7日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刚涉嫌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刘刚,于2002年6月1日将苇林西平林场居民何子瑜家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将何子瑜家的一袋薇菜干(8公斤)及一枚白色金属戒指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时卷内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一张被害人提供的一张戒指发货票(价值1460元人民币)。从法律角度讲根据卷内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刘刚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刚是无可异议的。但我阅卷时认为被害人提供的那张戒指发货票缺乏说服力和科学的依据,应对此枚戒指做重新鉴定。本着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向检察长提出了我的看法和意见,检察长同意我的看法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枚戒指做鉴定。事隔二天后,鉴定结果出来了,此枚戒仅为一枚普遍的金属戒指,市场价格仅为十几元钱。(薇菜干的市场价格为32元)根据这份鉴定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未达到刑点标准,故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刚。当时被害人理解,我们通过做工作并把鉴定结论拿出来给她看,事后她说了一句话:“我相信科学,我也相信检察官”。话不多但足以说明群众对我们工作的认可。检察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如自己同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接受培训)来提高法律监督人员的人权意识,从而使监督者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能够自觉地把保障人权作为法律监督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2、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运用法律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十分注重行使刑事公诉权,而民事、行政公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人权保障力度的增加,公民民事、行政领域的人权保护要求将会增强。检察机关应当顺应人权保障的需要,多吸收、培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的人才,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大胆开展公益诉讼,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合法的维护。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和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是国家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我国刑法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任务都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通过行使检察侦查权、起诉权、监督权保障人权。从而能真正严格依法查处那些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索贿、贪污、渎职侵权、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职务犯罪,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查处职务犯罪虽然表面是对个体人权的一个救济,但实质上是对全体公民人权的保障。查处犯罪的目的是震慑犯罪,预防公民人权再受到不法侵害。

检察机关全面行使上述检察权,牢牢抓住维护人权的原则,及时将维护人权方面的成就以检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及人民群众公开,对提升检察机关在全社会的地位以及检察机关在全民中的形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一切法律法规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只有宪法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执政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由于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不完善、不尽如人意之处。为进一步发展人权事业,党和政府将采取更多的措施,包括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任期内还将安排审议近六十部法律草案,如农民权益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等,以及修改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密切相关。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监督等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权益的重大措施。

  第三,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人权,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这就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要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要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要创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氛围。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正确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才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同时,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只有他们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第五,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积极对外介绍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和实践,吸收一切有益于中国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增进国外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和理解,进一步树立中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和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1.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要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3.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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