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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救助条例? 赈济灾民的拼音

2023-06-19 05:59:13慈善赈灾1

一、灾民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汶川灾民怎么处理?

汶川大地震灾民全部由国家妥善处理。

三、乾隆冒充灾民结局?

剧中丝绸一试 铁心心痛 俞铁心应马如风所言施计一试,向俞定中报称纪晓岚要求二十四箱丝绸,赫见诗集上果然记有暗帐。

在常妈私牢,和珅想趁机通传却被拒;乾隆利用金烟枪作交易顺利获释,更被顾也直要求成为灾民代表。

在俞定中特意找来对质的十格格奶妈面前,虎妹百辞莫辨身陷险境,幸得乾隆出手相救。

虎妹不解官兵为何无人敢上前,乾隆笑称有茅山术可退万兵

四、描写古代灾民的语句?

经年万帐拥貔貅,何事今才破竹收。也是灾民应暴骨,从来上客在焦头。

农田已没禾先腐,渔艇频翻水半腥。闻道灾民今过万,陆沉何处话飘零。

无堤能自坚,有稻不得敛。灾民露天宿,屡徙常倚担。生者鹄面立,死者鱼腹殓。天心夙仁爱,忍使民昏垫。

今年大旱千里赤,州县仍催给河役。老小相依来就南,南人丰年自无食。

五、关于明末灾民的描述?

答:明朝末期,民生困苦并不仅仅是因为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过后,便会形成灾荒。灾荒时期伴随着瘟疫、鼠疫等疾病的发生,“霜旱疾疫”、“水旱疾疫”、“旱涝蝗疫”、“霜雪瘟疫”、“饥荒疾疫”等在明朝的历史中,记载颇为频繁。并且传播速度非常迅速。这使得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平民丧生的概率也大幅度增长。

“大荒之岁,必有疾疫”,瘟疫通常与多种灾害并发,导致民众大量死亡。据明朝实录载:永乐六年,福建等地因死亡78400余人;正统十年,浙江绍兴、宁波等地疫死34000余人;万历三十年,贵州因瘾疫“十室九死”;崇祯年间,山西、陕西、河南、北京等地痘疫大流行,死者无数。

瘟疫具有突发性和剧烈性,而当时的明代医学水平又极其有限,导致一旦爆发,百姓将面临极大程度的死亡。这将造成尸骨遍野,哀鸣不绝,惨不忍睹的局面。《明英宗实录》记载,景泰六年,南京等地“死者相连途,生者号啼盈市。”

可见,在当时灾荒爆发,瘟疫盛行之时,尸体被填埋在沟壑之中,漂泊在江湖水之上,暴露在大街小巷,任凭鸟雀的叼啄,蚂蚁的,随着时间日渐腐朽,臭味熏天。没有人对死后的灾民进行及时掩埋和安葬,时间一 长,尸体腐烂的气味散发到空气中,不但会对灾情加重,更会引发瘟疫等群体性疾病。

在这样的惨烈状况下,及时掩埋尸体和净化环境卫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时间也是非常紧迫的。于是明朝便迫于环境的影响需要建造更多的漏泽园、义冢来进行丧葬救济。

明代的官员通过给予参与填埋尸首的人员经济报酬进而嘉奖鼓励他们。万历二十二年,河南大荒,明代朝廷命令钟化民前往救灾,钟化民便通过给予经济报酬的办法来招募动员各方力量进行安葬的。

古有记载言:“饥民遗骸遍野,公令各府州县及村墟乡落遍为收掩。凡掩一户,给工食银三分,衬席银二分。各乡义冢具如此”。灾荒过后,那些饥民的遗骸遍布之广,上级下达命令称,只要为一户进行丧葬处理的,便给予工食银三分,衬席银二分。

凡是尸首无主者,在城中上报官员,在乡下便上报直属官员,招募人员来进行掩埋。掩埋完成后,给银五分。在牢狱中死而无主者,也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城中偶然遇见死者,给棺一具,遇有死者,逐一点验,埋毕,每具尸体立给索价银三分,埋工食银如之

掩埋尸体作为一项在灾荒中重要的救荒措施,明王朝从建国之初就在朝野内外建立了以漏泽园和义冢为主的恤政机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贫困灾民无力安葬的问题,同时还在减缓疫病的流行传染,稳定民心,巩固政权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同时,给予报酬的方式也在明朝灾荒中的丧葬救济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在掩埋尸体这种养的重大事务中,对掩埋尸体的工人给予金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埋尸的积极性。这一埋尸方法的效果还是比较理想、可行的。而明代的朝廷也赞同支持这种埋尸主张,并在全国各地加以推行。

六、灾民救助什么意思?

灾害救助

灾害救助是国家或社会对因遭遇各种灾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灾民进行抢救和援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救助,使灾民摆脱生存危机,同时使灾区的生产、生活等各方面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救灾主体,与被救助的受灾对象相对,是对受灾对象实施救助的主动一方。救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密切配合,因而实施救助的主体必然要涵盖多方面的因素

七、灾民的英语是什么?

翻译如下:灾民victims of a natural calamity或者victims例句:他把这笔钱捐给灾民,以遂其父的心愿。

He gave the money to the victims of a natural calamity in order tocrown his father's wish.

八、服务灾民显真情诗句?

风雨虐人间,浪涛四野田。

水茫茫、祸患谁怜。

路断毁桥人遇难,

危急刻、警争先。

党干警难眠,勇挑重担肩,

大浪翻、淹没农田。

战士勇冲何惧苦,

置生死、浪波前。

九、龙珠传奇灾民饿死是哪集?

龙珠传奇灾民饿死是37集。

剧情简介

李易欢(杨紫饰)是前明永历帝最后一个孩子,自幼在前明遗老聚集的明珠谷长大,与朱慈煊(别名李剑卿)(茅子俊饰)、雪倾城(舒畅饰)、叶默声(韩承羽饰)、樊倩影(孙蔚饰)等师兄妹一同随师父们习武学艺。

长大之后,易欢一行人离开明珠谷,在师父的授意下设法接近康熙(秦俊杰饰),试图寻找以报家族仇恨的机会。

易欢与少年康熙从欢喜冤家到两心相许再到最后不得不反目为仇,真挚的情感和家族的仇恨成为横亘在他们之间最大的矛盾,其余少男少女们也在承担师长们给予重任的同时也经历了各自的爱恨情仇。

而康熙以仁德治国的理念最终打动了易欢,她放弃了仇恨并试图说服小伙伴们不要再为私仇而引发战乱危害百姓。最终易欢决定嫁给康熙。康熙承诺,会做一代明君,最终一统天下民心,开创了康乾盛世的局面。

十、穿越重生灾民逃荒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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