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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的部门职责

2022-04-01 10:54:35慈善赈灾2

(一)取消的职能。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三)转变的职能。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七)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九)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十一)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十四)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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