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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买买车卖事故车辆

2023-02-23 16:10:51慈善赈灾1

事故车辆销售:应在合同内明确注明事故点,如果在对方未告知您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辆,可构成欺诈销售,也卖车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科投诉相关部门或媒体

神州买买车隶属于神州优车集团(股票代码838006),以车价便宜、零首付等宣传吸引消费者在该公司购买车辆,同时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 “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等合同违法行为何时能够得到相关部门治理、查处、整顿?而作为神州优车集团(股票代码838006)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企业管理中如何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又如何监管子公司相关财务、税收问题?作为上市公司又是如何保障股民的相关权益?

神州买买车汽车贷款0风控

2017年2月胡先生在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购买一辆英菲尼迪QX50轿车,在进入店内看车的时候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销售人员就以低首付、0首付、贷款容易、车辆价格低于市场价、能够拿到内部价格等引导消费者。当问及是否可以将车辆在其他人名下分期购买时,该销售门店销售表示可以购买在其他人名下办理分期,随后,胡先生带领卢先生带着银行流水、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将车辆购买在卢先生名下,并且支付首付款,顺利提到车辆。像这种实际受买人将车辆购买在其他人名下做分期贷款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案例非常多,在这里试问神州优车集团(股票代码838006)神州买买车这种做法是否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否违背国家对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相关要求?

神州买买车违法收车至国家相关法律与不顾

10月23日是还款日,由于胡先生在乡下出差,无法将该月按揭按时存入该公司指定卡内,多次与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销售人员沟通,该公司销售人员表示可以迟还。11月5日胡先生还与该公司销售人员沟通,由于在乡下,无法按时将相关款项存入该账户,是否可以将相关款项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等支付给店面让店面代存,该销售人员表示不行,并且公司领导已经表示不会再联系你款项问题,至于款项领导同意这几天你安排时间存入即可。

11月9日,下午3时许,神州买买车无任何相关工作人员通知胡先生,也未通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相关部门,偷偷将车辆开走。随后,胡先生致电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才知道车辆是被神州买买车开走。当天下午胡先生多次与该店负责人沟通,该店负责人表示,现在只能将尾款一次付清,或者车辆不要了。当问及该店面负责人,车辆上物品以及证件现金等能否现在送回,该店面负责人表示不行,只能通过快递形式发送。

在这里试问神州优车集团(股票代码838006),神州买买车在未通知买受人,未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国家机关违法开买受人车辆等行为,再造成车辆损失,财务丢失等状况时该如何处理?该种违法行为神州优车集团(股票代码838006)是否知情?

神州买买车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

11月23日,胡先生到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处理该车的相关事宜,支付尾款。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负责人周先生,提出必须支付19689.5元费用,该负责人说是按照合同收取尾款10%-20%的相关费用,当胡先生拿出合同,其中并未违反相关条款。该负责人又辩解称是收车费用。胡先生提出车辆是该公司在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开走的,车辆油箱是满的,到西安车辆停放地(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51号)不足300公里,过路费不足200元,19689.5元费用是如何计算的?这笔费用需等工商部门处理,如果合理可以支付。该店负责人周先生说“如果要拿车辆必须支付19689.5元费用,不管是什么费用,强买、强卖也好,不然支付尾款也无法拿到车辆。至于购车时收取的5000元保证金也全部扣除。”胡先生无奈支付了这笔费用。

11月26日,胡先生再次到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索要发票,该店负责人周先生说“你想干什么,你就说。”态度十分恶略。胡先生表示,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自2017年2月份购买车辆开始,其中支付的GPS费2000元,手续费2620.55元, 5000元保证金,以及无端支付的19689.5元至今都未开具发票。而神州买买车这种不开的做法是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里试问神州优车集团(股票代码838006)在子公司财务管理、税收管理中是如何要求的?对于子公司这种违反企业道德,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事宜又该如何处理?在网络上搜索神州买卖车、神州买买车欺诈、黑社会等关键词,能够搜出很多投诉帖子,可见神州买买车相关问题由来已久,神州优车集团(股票代码838006)是否知情?

销售套路解密

多年从事该行业的专业人士表示,汽车在类似于网络电商销售平台这类的销售公司购买车辆,他们所办理的贷款大部分并不是专业的银行贷款,所走的是融资贷款,并且他们在购买者办理分期的时候,将行驶证上所有人名字办理在自己公司名下。一般情况下,购买者购买这类车辆,前几个月销售公司是不会收车的,只会催收按揭款,只有等到还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偷偷的将车辆开走,并收取高额收车费用,这类公司也是通过这种手段赚取高额费用,这时由于车辆在这类公司名下,他们会在很短时间内将车辆处理。这样购买车辆者只能交付尾款和高额的收车费用,因为这时放弃车辆,前期所付的所有款项无法追回。

该业内人士还表示,在消费者购买车辆初期,这类公司就利用自己公司优势迷惑消费者,一般情况销售人员会说不用看合同,合同是公司统一制定,麻痹消费者不看合同,让消费者签字。同时在合同中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和利用“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加之,经济纠纷公安部门一般不参与,该类销售公司就钻这个空子,不会通过法院或者公安局,私自将车辆开走。为后来收车收取高额收车费做铺垫。

胡先生也告诉记者,已将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务征收法》《管理法》等相关违法行为,向消费者协会、国家税务总局等举报。并向安源区消费者协会请求赔偿,将赔偿部分无偿捐献给安源区消费者协会,用于消费者维权。对于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这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胡先生也希望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能够引起重视,必要时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神州买买车萍乡直营店不开具的行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希望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江西省安源区国税局、安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2月初胡先生将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侵权的相关事宜举报到安源区安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胡先生,胡先生这种情况只能进行三方协调,对于相关费用如果协调不了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人不解的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流通环节、市场管理单位,为何在如此明显的企业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进行的消费欺诈,让消费者维权如此艰难?国务院也提出在政府执政中尤其涉及民生问题的相关事宜,相关部门要做好“最后一公里”的服务,让百姓少跑路,在这里试问安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又是如何执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还是相关工作人员渎职、不作为?截止发稿,萍乡市安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并没有给出处理结果。

12月初胡先生将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不开具的偷税、漏税相关情况向江西省税务局举报,12月14日安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致电胡先生,表示胡先生的近三万元的确未开具,发票会让神州买买车向胡先生开具。

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长期不开具,胡先生二月份在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购买车辆至2018年1月18日拿到车辆发票、购置税发票、以及多支付的近3万元发票,其余多支付的钱并未拿到发票。据记者了解,像胡先生这种除了开具车辆购置以外其它所收取的费用均不开的行为在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是常态化的情况。不知道是不是民不告官不究,只有举报的情况下神州买买车萍乡分公司才会开具发票,在这里试问萍乡国税局、安源区国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稽查条款的规定,你们日常税务稽查是如何稽查的?对于这种常态化不开具发票的事情又该如何处理?是否是税务部门相关人员与企业之间有相关利益往来?希望萍乡市国税局、安源区国税局,萍乡市纪委、安源区纪委进行查处,追回国家税款流逝,严厉查处这种违法行为。

对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源区国税局相关查处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律解读: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经营者有告知将产生的后果,而不告知消费者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如果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实施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双倍的赔偿。

最高法司法解释:发现霸王条款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解释》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且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司法解释列出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5种情形。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法官在判断“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

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提供格式条款方的义务

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对偷税、漏税的相关处罚规定

1、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 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 执行 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偷逃税的六种常见手段:

一、利用“四小票”虚假抵扣税款;

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三、利用普通发票虚列成本税前扣除;

四、利用“三账”偷逃税;

“三账”是假账,两本账和账外经营的简称。“三账”既有实体“三账”,也有虚拟“三账”,其实质都是部分或全部地隐瞒税基。

五、无证经营逃税;

六、利用“真形式假业务”骗税;

真形式假业务”是指不法分子为达到骗税的目的,其申报的手续在形式上看都是真的,但业务内容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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