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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法律(慈善法全文解读基金会)

2022-12-25 18:42:06慈善赈灾2

1. 慈善法全文解读基金会

一、首先要先弄清“慈善基金”“慈善基金会”是什么意思。

一字之差,“慈善基金会”与“慈善基金”是不一样的,“慈善基金会”是独立法人,“慈善基金”是专项基金,是挂在基金会下面的一个基金。

1.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慈善的载体,是最大化实现家族传承和社会财富价值的管理工具。

简单来说,基金会是慈善组织,主要是做公益项目的。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腾讯公益基金会。

2.专项基金是指通过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设立在基金会下面的一个基金,专款专用,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基金会的盈利模式?

根据《中国慈善法》,基金会是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以下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可以通过资产投资增值和活动收费来盈利,但不可以“营利”,也就是不可以分红。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因此,可见,基金会是做公益慈善的,不可以营利的,不可以分红。

三、设立基金会能享受税收优惠?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可以享受免税服务。捐赠者和捐赠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税前工资10000元,社保公积金1750元,专项扣除2000元,则每月最多抵扣的捐赠额是(10000-1750-2000-5000)*0.3=375元。就是说在这个假设条件下,每月只要捐赠超过375元,就只能抵扣375元。

2)《中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如果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是10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最高则是120万元。如果当年捐赠额低于120万元,则捐赠多少,扣除多少。如果当年捐赠额高于120万元,则扣除120万元,多出的捐赠则结转到下一年再进行税前扣除。

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捐赠额)×25%(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

没捐赠前,需要缴纳1000×25%=250万;捐赠120万后,需要缴纳=(1000-120)×25%=220万元。也就是少缴纳30万。

所以,企业捐赠了120万,然后减税减了30万。对于企业来说,这样避税真的不划算咯。

2. 公益捐赠法和慈善法适用

公益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的具体用途规定如下: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 根据《慈善法》规定,基金会是利用

  

1、基金会到底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2、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社会团体法人有自己的区别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4. 慈善法规定,基金会是利用

基金会的所有权归财产的集合体。

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应该属于财团法人。基金会中的财产,大多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的捐赠。这些自愿捐赠的资金脱离了捐助人之后,具有了独立性,所有权也从原捐助人转移至基金会法人,为该法人所享有。从捐助者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法人一旦成立,便与捐助者脱离关系,捐助者不再对捐助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基金会法人中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按照捐助章程来管理运作财产,这与社团法人也是有区别的。

5. 慈善法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成立于1989 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国务院扶贫办主管的全国性扶贫公益组织,是中国扶贫公益领域规模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益组织之一。

28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通过良好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

2007年、2013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均被评为最高等级5A级基金会。

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后,被民政部首批认定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16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248.67 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908.72 万人次。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1]2018年11月26日,被民政部评定为4A级基金会。[2]2021年4月,被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表彰为“贵州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6. 慈善法全文解读基金会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最简单的方法,去一个公募基金会下成立一个二级公益基金,一般公募基金会都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除此之外很难拿到税前扣除资格,所以这种机构开出的发票才有抵税功能,其他一律无效(绝大多数私募基金会、民非、社团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二级基金可以根据章程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具体可以与公募基金会协商,资金不可以分红,只能用于正常的公益项目开支,行政管理费用不能超过10%。

7. 慈善公益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委托授权本县管理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宣传,不得虚构事实诱导募捐。

(三)捐赠帮扶对象原则上在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中选定。

(四)建立捐赠帮扶管理制度,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程序,对帮扶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帮扶信息录入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内容、评价等信息。

(六)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权益,参与有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慈善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资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规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公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资金。

(四)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事和未在公益慈善组织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建立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工作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等级评估、信用信息管理、诚信联合褒奖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对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平江县公益慈善联合会,负责推动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

第七条 县民政局牵头,县检察院、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配合,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分类设置助困、助医、助残、助学等帮扶信息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实现全县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活动信息共享,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帮扶精准度。

第八条 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和人事管理、投资融资等内部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公益慈善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文明办、团县委、检察院、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组织评比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益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投诉、举报。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慈善事业捐赠法

  我无法详细了解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这项业务无法定性,所以也无法列出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文件。 粗略的说,贵公司的业务,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1)是捐赠行为 或者(2)是赠与行为。不同的

  (1)捐赠行为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它的特点是,

  1.物品在捐赠的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在受赠时转移。

  2.主体是特设的公益机构。

  3.法定的无偿行为

  4.不以盈利为目的

  5.公益机构不能自由处分物品,捐赠人在捐赠时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2)赠与行为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它的特点

  1.赠出的物品是赠与者自己的财产,或对该财产有处分权

  2.可以约定无偿或者有偿

  3.赠出时,对特定财产需要登记

  4.出赠人不对物品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上次回答我提到,公司经营这项业务是没有法律限制的。现在关键集中在具体如何操作,这将决定贵公司新设立的机构究竟是什么性质。

  1.如果做捐赠业务,有一定障碍。按我国的捐赠法,这项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公益机构来主持。而公司是不能成立事业单位的,所以,这个部门不能是公益性质。

  2.若做赠与,是完全没有障碍的。但是需要注意几点:

  a.因为赠品的来源是接受他人的赠与,之后再出赠给农民。而赠与行为,法律要求物品必须是赠与人享有处分权的。所以,操作时,有必要在受赠和出赠两个环节都订立赠与合同,以使所有权的转移清晰合法。

  b.事先约定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可以免除物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c.特定的物品的过户需要登记备案

  捐赠和赠与的区别,可以举个例子:比如说,某年有特大洪灾,一个公司想献爱心,尽一些社会责任。那么通常,它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将财物捐给慈善机构或者特设的赈灾委员会,由赈灾委员会统一处理捐赠的财物。如果公司在捐赠时,指明了是要给特定的受灾村子、特定的受灾企业捐助的话,那么,这些慈善机构必须按照公司的意向落实财物的发放。 注意,在整个过程中,财物的所有者仍然是公司,而不是慈善机构。慈善机构仅仅处于“代管人”的角色,代替所有者处分财物。这整个过程是“捐赠”。

  二、公司直接把财物赠送到灾民手中。公司尽管分文不取,行为带有公益、慈善性质,但却不是法律上所讲的慈善机构的行为。因为公司处分的是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是自愿的“赠与”行为。

  关于贵公司的业务,我是这么考虑的:

  如果你们在接受别人的出赠时,出赠人并没有明确强调这些财物要具体捐赠给谁,那么,这样的出赠在法律上,会被认为是出赠人对贵公司的赠与,财物经过出赠,已经是贵公司的财产了。而此后贵公司再交予农民,则是贵公司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他人。并不是代他人处理财物。

  如果出赠人是托你们交给指定的农民,那么,你们业务的性质则是接受他人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到贵公司,你们只要履行一般商业代理的义务即可。

9. 慈善捐赠法

捐赠需要分两种情况一、公益捐赠二、私人捐赠对于公益捐赠,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该法中对于公益捐赠的财产归属权使用权及限制在第三章中做出了规定。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对于私人捐赠我国民法通则未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法律原则,受赠人虽然有所有权,但使用范围一般不应违背捐赠人的意愿。

在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中,受赠人的再次出让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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