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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内控制度内容(慈善基金会财务制度)

2022-10-18 03:20:28慈善赈灾2

1. 慈善基金会财务制度

慈善机构设置 会长、副会长 办公室 职能: 负责行政、人事、后勤以及团体会员联络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 筹募部 职能: 负责筹集慈善捐款等工作。主任、副主任 项目部 职能: 负责慈善项目的设立、实施和管理等工作。主任、副主任 对外联络部 职能: 负责外事接待和对外合作等工作。主任、副主任 财务部 职能: 负责财务工作以及社会捐款的财务管理。主任、副主任 宣传办公室 职能:负责信息收集、新闻宣传、政策理论研究等工作。主任、副主任 交流中心 主任、副主任 捐助中心 主任、副主任 网站部 主任、副主任 刊物编辑部 主任、副主任

2. 慈善总会财务制度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目前在全国拥有401个会员单位。中华慈善总会第一任会长是崔乃夫先生。

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中华慈善总会特别注意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涵盖面较为宽泛的特点,开展了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八大方面几十个慈善项目,逐步形成了遍布全国、规模巨大的慈善援助体系。截至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直接募集慈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一千二百多亿元,数以千万计的困难群众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

中华慈善总会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聘请了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重大募捐活动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中华慈善总会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的财务理念,社会公信力稳步提高。

中华慈善总会不断加强对外联络工作,与港澳台和海外的许多公益慈善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实施了多项合作项目,得到了国际慈善组织的普遍认同。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现更名为“全球联合之路”),成为该组织中在中国大陆的重要会员。

可以说,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中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之一,已经开始成为联系海内外华人和国际友人,共同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稳步发展的一条重要枢纽

3. 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委托授权本县管理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宣传,不得虚构事实诱导募捐。

(三)捐赠帮扶对象原则上在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中选定。

(四)建立捐赠帮扶管理制度,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程序,对帮扶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帮扶信息录入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内容、评价等信息。

(六)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权益,参与有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慈善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资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规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公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资金。

(四)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事和未在公益慈善组织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建立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工作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等级评估、信用信息管理、诚信联合褒奖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对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平江县公益慈善联合会,负责推动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

第七条 县民政局牵头,县检察院、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配合,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分类设置助困、助医、助残、助学等帮扶信息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实现全县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活动信息共享,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帮扶精准度。

第八条 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和人事管理、投资融资等内部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公益慈善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文明办、团县委、检察院、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组织评比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益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投诉、举报。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5. 慈善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

一、首先要先弄清“慈善基金”“慈善基金会”是什么意思。

一字之差,“慈善基金会”与“慈善基金”是不一样的,“慈善基金会”是独立法人,“慈善基金”是专项基金,是挂在基金会下面的一个基金。

1.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慈善的载体,是最大化实现家族传承和社会财富价值的管理工具。

简单来说,基金会是慈善组织,主要是做公益项目的。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腾讯公益基金会。

2.专项基金是指通过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设立在基金会下面的一个基金,专款专用,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基金会的盈利模式?

根据《中国慈善法》,基金会是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以下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可以通过资产投资增值和活动收费来盈利,但不可以“营利”,也就是不可以分红。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因此,可见,基金会是做公益慈善的,不可以营利的,不可以分红。

三、设立基金会能享受税收优惠?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可以享受免税服务。捐赠者和捐赠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税前工资10000元,社保公积金1750元,专项扣除2000元,则每月最多抵扣的捐赠额是(10000-1750-2000-5000)*0.3=375元。就是说在这个假设条件下,每月只要捐赠超过375元,就只能抵扣375元。

2)《中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如果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是10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最高则是120万元。如果当年捐赠额低于120万元,则捐赠多少,扣除多少。如果当年捐赠额高于120万元,则扣除120万元,多出的捐赠则结转到下一年再进行税前扣除。

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捐赠额)×25%(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

没捐赠前,需要缴纳1000×25%=250万;捐赠120万后,需要缴纳=(1000-120)×25%=220万元。也就是少缴纳30万。

所以,企业捐赠了120万,然后减税减了30万。对于企业来说,这样避税真的不划算咯。

6. 慈善机构资金管理制度

设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创新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发挥好就业兜底作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岗位性质

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申请条件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3.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三、岗位开发

4.坚持因岗选人、按需开发,以县(市、区)为主体,充分考虑退役士兵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开发岗位,不开发没有实质工作内容的岗位,探索在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发岗位。

岗位开发适用范围包括:

(1)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综合治理网格员、交通协管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安保员、市场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等。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区服务人员、公共停车场收费员和管理员、城市保洁员、公共设施维护员、保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等。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收发员、驾驶员、打字员、物业管理员、门卫等。

(4)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编制外服务岗位:向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成立的党组织派遣党建联络员,派驻企业的消防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管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等。

(5)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的其他岗位。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开发情况,分批安排上岗。

四、教育管理

6.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引导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勤劳敬业、认真履职。使用单位要严格管理,强化日常监督考核。

7.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库。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党员,加强关爱帮扶。

五、薪酬待遇

8.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

六、管理考核

9.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市直部门开发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指导管理。

10.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使用单位负责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协议,通过使用单位及时了解其工作表现情况,定期对使用单位管理工作进行通报,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11.使用单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严格考勤考核。对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扬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退出渠道

12.退役士兵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退出专项公益性岗位,应当办理解除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手续。

13.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14.公安、综合执法等单位招聘辅警、协勤时,优先招录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

15.村(社区)“两委”换届和调整,优先推荐工作实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热心群众服务、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入“两委”班子。

16.各级政府引导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定期面向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行定向招聘。

17.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组织领导

18.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统筹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部门牵头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转接,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提出需求意见,进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配合做好工作。

19.各级政府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7. 慈善会计制度

每年。

具体的说: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而且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机构的报告制度特点: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款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8.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要有以下几项:

    1,慈善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开展助老。助残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资助辖区内慈善公益项目建设,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2,年度支出比例。慈善总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3,定向捐赠和冠名慈善基金。

    4,信息公开和监督。慈善总会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9.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

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的职责:萊垍頭條

(一)主持开展见义勇为基金会日常工作,协助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协助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垍頭條萊

(二)组织协助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條萊垍頭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萊垍頭條

(四)协助基金会会长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條萊垍頭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萊垍頭條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萊垍頭條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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