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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10-01 08:59:39爱心家园2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事机关、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养犬管理按照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养区。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组织捕杀狂犬,捕捉流浪犬;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养犬,以及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疫病防治、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要求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公益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或者12345市长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等方式。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条 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养犬人应当按照免疫时限规定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犬只免疫服务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

  狂犬病疫苗和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服务场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第十二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职责或者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第十三条 在非限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第十四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

  (二)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三)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

  (四)按照规定建立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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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各项政策享受期为3年。

也就是说三年期满以后就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了。但是,很多员工三年期满以后,由于已经是熟练工,就和用工单位续签了合同,这个是政策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__⒗投叵担Φ倍┝⑹槊胬投贤R呀_⒗投叵担赐倍┝⑹槊胬投贤模Φ弊杂霉ぶ掌鹨桓鲈履诙┝⑹槊胬投贤S萌说ノ挥肜投咴谟霉で岸┝⒗投贤模投叵底杂霉ぶ掌鸾__

第三十六条_萌说ノ挥肜投咝桃恢拢梢越獬投贤

首先,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大学生公益岗期满后去向:很多员工三年期满以后,由于已经是熟练工,就和用工单位续签了合同,这个是政策允许的。”续签后的工资待遇一般由聘用单位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为聘用人员支付社保待遇。

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工作,是通过考核得到实习机会,是针对工作能力的锻炼,在两年合同期满后,公益性岗位工作者会有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经验,增强了自身竞争力。政府并没有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安置问题做出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另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但给予岗位工资补贴,而且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的解决实际上解决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收入不高,但会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公益性岗位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为增加工作经验,增强自身竞争力而设立的,建议结束后自行解决工作。

自主选择再就业。就是自己脱离服务岗位,自己去市场上找合适自己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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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各项政策享受期为3年。

也就是说三年期满以后就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了。但是,很多员工三年期满以后,由于已经是熟练工,就和用工单位续签了合同,这个是政策允许的。

一部分转其他岗位,一部分继续原岗位,一般会转到社区网络工作

可以续签合同 政策允许 也可以自主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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