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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律师,一切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2022-09-23 22:43:55爱心家园2

  公民的环保义务环保公益律师。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萊垍頭條

 1、公民应当低碳生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條萊垍頭

2、公民应当绿色消费。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萊垍頭條

3、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萊垍頭條

环境监察属于什么部门?

环境监察支队是地市级环保局的二级单位,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对日常环境监察业务的指导、督查和考核,牵头组织专项环境监察及情况汇总上报。

2、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3、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和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所辖区域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排污费的核算及征收工作。

5、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拒付排污费的催缴及处罚工作。

6、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8、负责所辖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和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9、负责所辖区域污染源远程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负责远程自动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协调自动监控系统营运工作,建立相应运行档案,及时采集、通报排污数据信息。

10、负责所管辖区域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察并参与验收工作。

11、参与对所管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2、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1990年1月5日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准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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