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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方如何加码支持公益诉讼?

2022-09-21 10:06:49爱心家园2

一、江苏检方如何加码支持公益诉讼?

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爆发后,时常能看到检察机关活跃的身影,其以公共利益代表人身份,起诉相关责任人,起到较好的震慑效果。

6月13日,江苏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发文,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再度加码。 了解到,当日,江苏省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到,各基层检察长要亲自办理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同时,将公益诉讼纳入考核,对于工作严重不作为的检察院,不得评先评优。 

意见要求,各基层检察长要对所在辖区的山水林田湖草底数、污染源、危险源以及国土、食药领域的公益保护现状,要做到心里有数,加强调研分析,向地方党委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方案。 

不过,在对各级检察机关严格要求的同时,《意见》还分析了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因此,《意见》对症下药,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了办案的“工具箱”。其中包括将以前主要接受职务犯罪举报的热线电话,用来受理群众关于公益诉讼的举报线索,并推广“随手拍”等移动事实在线举报平台。同时,要求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高发区、资源受损“重灾区”定期巡查、随机巡查,解决线索发现难。 

来源:澎湃新闻网

二、北京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进展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简称北京市检四分院)依法审查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本市首例大气污染案件于8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在当日的庭审中,北京市检四分院的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履行了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等职责。

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皮各庄二村村西的生产基地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喷漆工艺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场地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市检四分院立案调查后认为,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侵害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北京检察机关首次出席公益诉讼七人合议庭法庭。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_百度知 ...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公益保护”核心理念,坚持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提高办案质效并重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全面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三、检察机关要围绕全省工作中心和大局,依法办理下列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一)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业面源等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四)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监管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五)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六)安全生产、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七)农业农村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四、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依法行使调查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执法信息和相关检测、监测数据等;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行政相对人、证人以及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六)勘验、检查物证,勘验现场;

  (七)听取相关单位意见;

  (八)其他合法的调查方式。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需要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做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以及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干扰、抗拒、阻挠。对妨碍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可以约谈、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六、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相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可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采取措施,完善制度,消除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七、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八、检察机关可以对诉前检察建议进行宣告或公告。宣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告可以通过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进行。九、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认真研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附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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