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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2022-09-10 22:03:25爱心家园2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易腐烂垃圾肥料化处理或者沼气发酵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中专、市属高等院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普及和教育。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贮存、处置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照规定分类投放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教育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组织收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新村聚居点居民管理公约,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清运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督促或者组织转运垃圾,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网点或者上门收购可回收物,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资金保障,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

  (一)村(居)民住宅和房前屋后,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内的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内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第六条 村(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纳入预算,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补贴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员的补贴和奖励、购买和管护垃圾分类处理的器具等经费支出,由村(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开范围,接受村(居)民监督。

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改善,维护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及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城市、县城及建制镇。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纳入城镇范围。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建生活垃圾管理专业单位,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鼓励实行村(居)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开展生活垃圾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管理目标,制定统一的分类标识。第七条 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制定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规范;

  (三)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四)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体育广播新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三)组织、调度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

  村、社区可以成立环境卫生协会,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指导等工作。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维护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等因素,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和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村规民约、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等可以就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做出约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公益宣传和监督管理活动,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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