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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宣传(新疆义务教育阶段惠民政策)

2023-05-25 11:10:20爱心家园1

1. 新疆义务教育阶段惠民政策

国家惠民的政策有:

1、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解决农民工问题。

3、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

4、取消农业税。

5、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覆盖城乡。

6、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7、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8、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9、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10、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1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2、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政

拓展资料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于1980年。为适应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了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扩大高收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解决农民工问题  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涉及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权益保护等一系列善待农民工新政策。此后,各地提高农民工待遇、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措施也陆续出台,农民外出务工的环境和条件逐步改善,输出输入地、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大环境正在形成。  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  为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全国农村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国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1.5亿中小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普遍减轻。推行“一费制”,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将投入100亿元,实施农村初中学校改造计划,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取消农业税  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历来十分重视。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宣布:“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每年可使农民减轻负担48亿元。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宣布: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终结了。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  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覆盖城乡  近年来,全国财政用于卫生投入的增幅年均在20%以上。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要在全国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包括比较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比较规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促进人人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我国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主要包括税费减免、财政投入、小额贷款、就业援助和服务、社会保险补贴、控制企业裁员等多个方面,既较好发挥了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体现了政府在就业方面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003年,中央财政新增47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为加快西部地区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自2004年起,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提出“到2007年,在我国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为此,中央在4年间将投入100亿元,新建、改扩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保障新增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2004年7月5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西部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郑重签署了“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省长们立下“军令状”。  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本届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奋斗目标。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将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道路、电网、通信、安全饮水、沼气等设施建设。集中力量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改造。加快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今年再解决32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春运火车票价不上浮  铁路春运实行浮动票价,是按照经济学理论使用价格杠杆来实现均衡运输的一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了削峰平谷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达到理想效果。2007年1月铁道部宣布,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律不再实行票价上浮,这是铁路部门继2006年春运实行临客票价不上浮后,推出的又一惠民政策。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称,“2007年铁路春运客票价格不上浮,铁路因此需要多承担近3亿元的成本。”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针对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健全廉租房保障,规范和改进经适房管理,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养老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自2005年起到2007年,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月人均养老金将从714元提高到963元。2007年8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会议确定了解决养老金差距过大问题的基本思路,对今年和今后三年的养老金调整工作作出了部署。2008—2010年,国家还将再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  从2002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拨出2亿元人民币,设立国家奖学金,资助45000名家庭经济困难,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为此中央财政支出将由上年18亿元增加到95亿元,明年将安排200亿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支出;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使困难家庭的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今年8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各地执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城市低保资金补助力度,由2000年的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51亿元,覆盖人数由2000年的400多万人增加到目前的220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十六大以前已决定开展试点工作,2005年卫生部提出扩大试点,2006年1号文件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提高补助标准。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加快,长期困扰农民的“看病难、吃药贵”问题将得到缓解。中央决定,从2007年开始新农合制度建设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2007年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  师范生免费教育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这项政策结束了1997年以来我国大学招生并轨后师范生收费教育的历史。《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决定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随后,又出台了保护耕地、加大农业投入、严格控制农资价格和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4项保障措施。2004年至2006年全国共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390亿元,使7亿多种粮农民直接受益。2006年,为稳定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新增补贴资金120亿元,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施综合直补。

2. 新疆中小学惠民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推动“九项惠民工程”落地见效,奎屯市人民法院“访惠聚”工作队联合社区“两委”班子深入开展“理清两笔账、感恩共产党”活动。

社区“两委”和“访惠聚”驻社区工作队先进行活动前培训,召开“算清两笔账 感恩共产党活动暨居民代表大会”,抓住人员集中及入户的好时机, 反复宣讲国家的多项直接及间接补贴给居民们带来的巨大帮助,使居民们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在清理“两笔经济账”的基础同时,社区“两委”和“访惠聚”驻社区工作队以自治区党委实施的“九项惠民工程”为切入点,重点围绕“惠从何来、惠在何处”进行广泛宣传,让居民们明白惠来自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使群众明白“只有共产党,才有今天的幸福生活”;明白“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深刻道理;明白“谁是我们的亲人和恩人、谁是我们的敌人”,切实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理清“两笔账”主要是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惠民政策明白册》,为居民理清2016-2020年党和政府对社区的公共投入、居家家庭享受的惠民政策及补贴资金“两笔账”,坚持 “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做到“惠民政策”项目、补贴具体数额、受益社区和人群“三覆盖”,确保户户清楚、人人明白。

残疾人杨增山拿着已填完的两笔账单激动的说:“我自小残疾不能劳动,2016年以来,享受到低保、残疾人补贴及各类救助共计91234元,这好日子源于党的好政策、好生活源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亲切关怀”。

“党的惠民政策惠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要告诉居民们,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远离宗教极端思想,要与‘三股势力’作坚决彻底的斗争,知党恩、听党话、感恩党、跟党走,依靠党的好政策用我们勤劳的双手一定能创造出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玛依拉·依斯马依力激动的说。

在社区“两委”和“访惠聚”驻社区工作队夜以继日的努力下,群众深刻认识到“惠在何处,惠从何来”,认识到生活的变化来自何处,深深的感受到党的关怀。“理清两笔账”数据填写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3. 新疆教育惠民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9年12月29日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不分裂民族(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每年五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4. 新疆义务教育阶段惠民政策是什么

我认为是以下直辖市、省、自治区:

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重庆、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附:国务院《通知》

《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各省(区、市)制订的本省(区、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由中央适时制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区、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对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一)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制订本省(区、市)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5. 新疆义务教育阶段惠民政策高中阶段

2021购买惠民保,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部分城市的群众想要购买惠民保,可以在腾讯微保里面查看,用户可以直接登陆个人微信,进入腾讯微保的服务页面选择 “全民保”,再选择个人所在城市,输入个人信息后即可投保。

  2、另外的投保方式可以直接通过微信公众号投保,在微信平台搜索“惠民保”,即可线上了解或者直接进行参保流程。

  3、线下联系当地惠民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惠民保险是为解决住院难、吃药贵问题,由地方政府牵头,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

  惠民保能够在医保的基础上二次报销,报销包括住院费用和高额自费药品。惠民保具有投保门槛低、价格便宜、保额高的特点,投保不限年龄、职业及健康状况,只要是当地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均可参保。

6. 新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惠民政策有哪些?

讲清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疆各族干部群众亲切关怀,讲清楚党的惠民政策,讲清楚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法律法规,讲清楚援疆省市各族同胞对新疆的无私援助,讲清楚驻疆部队,武警官兵对新疆社会和长治久安作出的无私奉献,讲清楚极端宗教和恐怖活动的危害,讲清楚全疆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的重要意义,讲清楚新疆发生的巨大变化!

7. 2021年新疆教育惠民政策

民族团结教育月是每年5月。2021年是第39个民族团结教育月。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条例中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同时规定,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8. 新疆教育惠民政策顺口溜

瞧一瞧了,看一看了啊,

走过路过的都别错过啊,

正宗的新疆烤大羊肉串,

又香又嫩有多汁的串啊,

正宗的羊羔肉串的串啊,

新疆吐鲁番的羊肉串啊,

下班的放学的都来吃啊,

又解馋又管饱又美味啊!

大爷大妈大叔大婶,

美女帅哥男孩女孩,

老少皆宜,童叟无欺,

来上几串,包你满意!

9. 新疆义务教育阶段惠民政策有哪些

(一)妇幼卫生四项补助项目

1.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在乡镇住院顺产的孕产妇,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后,新农合补偿封顶100元,县级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住院补偿标准为,除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外,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最多可报销1500元。

2.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的农村妇女发放叶酸片,以达到预防出生儿童神经管缺陷的目的。

3.艾、梅、乙防治项目。对辖区内孕产妇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检测,24元/人次检测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检测阳性者实施免费阻断,240元/人次阻断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艾滋病阳性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1000元,婴儿奶粉每例补助3000元。

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备怀孕的城乡居民夫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015年的40元提高到45元。此外还有7项免费服务项目:

1.对孕产妇作5次规范的产前检查,3次规范的产后访视。

2.对0-6岁儿童分别于出生后7天内,1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的体检和检查,对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3.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

4.对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5.对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6.每年6月、10月对疑似精神病人实行免费复核诊断,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7.对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四项条件为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可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800元抚助金。②子女残疾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3600元抚助金;直到年满49周岁再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政策。三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年满45周岁-48周岁。②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③本人或配偶终生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3.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080元奖励抚助金;②子女残疾的每人每年3240元奖励抚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

四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新疆户籍。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③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④夫妻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生育子女。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国家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4.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按照自治区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②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政策。纳入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工程,符合条件的家庭一次性发放3000元或1500元项目资金。目标人群为自治区未能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家庭,具体如下: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6.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①自治区加分政策,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的: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报名学生户口必须符合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②吐鲁番市加分政策,报考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市实验中学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凡申请报考湖南省长沙市周南中学和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符合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的“户籍条件”。

7.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申报表》。

(四)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工程。

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对吐鲁番市户籍所有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特别是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体检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

(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2016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70元,其中国家、自治区、市、区县财政为每人投入420元,全市42.9万农牧民收益;开展了22类64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例达61.8%。从2017年开始,新农合患者在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执行统一的500元起付线标准和80%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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