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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资助政策投票(幼儿园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2023-05-04 17:40:07爱心家园1

1. 幼儿园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

2. 幼儿园资助金实施细则

补贴标准: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及以上的幼儿园生均补助为500元/年·人;一类幼儿园生均补助为400元/年·人;二类幼儿园生均补助为300元/年·人;三类及以下幼儿园生均补助200元/年·人。使用范围:生均补助资金可用于幼儿园各项办公运转、师资培训、教学活动、玩教具及其他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人员奖金、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支出。

3. 幼儿园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解读

幼儿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或者有残疾的都可申请贫困补助。一般根据中央和省级的项目指标计划,市县级科局下达审核符合资助标准的,市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由幼儿园直接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幼儿所在校区,作为扶持孩子上学的各项费用。

4. 幼儿园资助实施方法

一、资助范围与对象。凡符合入园条件,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经县(含)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包括公、公性质及普惠性民幼儿园,不包括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受助对象不得与瑞财发(2013)44号确定的受助幼儿重复。

二、资助标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三、申请条件及贫困排序

1.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 幼儿园资助资金管理

申报拨付程序 

  1.申报。对免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校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并由学生资助中心与学籍管理部门核对后统一上报给市教育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五类生”提供相关证件,因病因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由村、社区或镇、街道出具证明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张榜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全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2.审核汇总。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学校上报的表格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确定具体人数及各校资助金额。学生资助中心在审核时对照学籍注册人数、对上报材料抽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学生数。对有异议的退回学校,重新审核申报。 

  3.资金拨付。市教育部门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学生数及金额进行再次确认无误后,送交财政部门进一步审核。财政部门将核实的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并由学校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困难学生。 

6. 幼儿园资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1.补贴经费每学年拨付一次,在春季学期(第二学期)向幼儿园拨付。

  补贴发放时间:2022年春季学期(5月31日前)。

  2.幼儿园收到补贴经费后,按规定分类使用:

  一是退还或抵扣符合申领条件在园儿童的部分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每学期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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