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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设备怎么入账的(政府补助设备会计账务)

2023-05-04 14:30:12爱心家园1

1. 政府补助设备会计账务

政府补贴分为两种:;如果是资产相关的补助,例如政府补贴1000万帮助企业建排污设备,做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2.如果是非与资产相关的,例如政府补贴1000万给企业,让企业随便花:;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要交所得税,除非是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就不交所得税了:;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俗理解,专款专用的政府补贴,是不交所得税的

2. 政府补助购买的设备进项税能抵扣吗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政府设备补贴会计分录

  政府补助的会计分录的具体做法如下: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4. 政府补助设备会计账务处理办法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

1、 资本法。它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2、 收益法。它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二)账务处理

1、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需要注意的是: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企业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且又没有计入相关“递延收益”账户的,计入当期损益。

5. 政府设备补助会计处理

1、直补到户

今年开始,政府补贴直接拨付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以代政府发放的方式在采暖用户用电时进行抵扣。并通过自主研发的“电采暖用户补贴发放系统”,通过系统自动将补贴发放到村民用户的电表当中,实现补贴实时到户。

2、电价优惠以及补贴

农村地区的采暖季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季期间平段电价为0.4883元/度,谷段电价为0.3元/度(市区各再补贴0.1元一度)。据市发改委获悉,自11月起,全市“煤改电”自采暖用户执行较低电价时段并延长3小时。

3、设备补贴

由市区财政补贴90%,改造农户自筹10%,每户最高补贴金额2.4万元,剩余超出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

6. 政府补助的会计分录

(1)一般的会计处理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递延收益②购建长期资产时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银行存款等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注意: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1)公允价值的确定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2)一般会计处理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递延收益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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