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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四审稿全文,2018年新环保法修订时间?

2022-11-12 23:32:41爱心家园2

一、2018年新环保法修订时间?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如下修改环保法四审稿全文: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二)将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九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十)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违反了《环保法》的什么条款,才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2015年新环保法与旧环保法的区别?

2015年新环保法,相对旧环保法而言,提出了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理念,强化了经济、教育、技术等手段,监管模式更多元化、处罚方式更趋强硬。

一、从经济优先到生态文明建设

旧环保法

经济优先,环境保护要促进经济发展。

新环保法

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执法理念有创新,有突破。

二、强化技术手段

旧环保法

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带过。旧环保法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新环保法

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新环保法增加了多个条款,细化了具体的做法。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环境信息建设等等。

三、监管模式从点到面的转变

旧环保法

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比如,农村的面源污染。对建设项目是没有做环境评价的。

新环保法

新增了一些流域、区域式的监管方法。针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和农村农药化肥施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针对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新环保法专门做出了规定,强调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另外,新环保法不仅引入了许可管理制度,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还明确规划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对规划没有做环评的也不得进行评估。

四、增加了查封、扣押等监管手段

旧环保法

没有查封扣押权,执法常陷入尴尬境地。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对拒不治污的企业还有行政代执行权,这些措施都是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还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你是个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你土地,你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还有诸如,断水、断电等,这些措施都是非常强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五、增加公众参与度

旧环保法

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

新环保法

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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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处罚力度

旧环保法

旧环保法中大多数处罚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并且,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很多条款是非常严厉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

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特别是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你对人民不负责,人民可以让你不负责。

新环保法引入了“按日计罚”,即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罚款上不封顶,允许各地方针对本地情况设定违法的数额,要求整改你不改正的,从下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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