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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书(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

2022-10-03 10:20:26公益话题2

1. 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

视情况而定。生态林补偿基金的使用

 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到集体公共账户后,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2.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用途

国有森林公益林管护费由国有森林所在的单位领取,国家补助标准为每亩5元;而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贴,未分配承包到户的森林由集体领取,分山到户的森林由各户领取,国家补助标准从2002年的每亩5元,逐步提高,目前为每亩15元。

除国家补贴外,各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除补贴支付各省划定的地方公益林外,还对国家划定的公益林实行配套补贴,但各地标准不一,有的省尚未配套。

3. 公益林补偿款

陕西省2021年公益林补偿标准,山林划为公益林应征得林权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管护协议。划为公益林后有补偿,每年都有定额补偿,是直接到个人账号的。但当我们所有的山林处于生态脆弱区时,我们应该主动同意将其划为生态公益林,不仅对国土安全有重要作用,而且还有补偿,也同样可以进行规范经营,只是比商品林采伐更加严格一点。

4.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是什么来的

2021年公益林补贴发放时间4月30日。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涉及林农的切身利益,为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农业农村局3月初启动2021年生态公益林资金发放工作,并下发《关于编制上报2021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的通知》,明确各乡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编制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确保编制工作保质、按时完成。目前,已基本完成补偿资金发放清册编制工作,农业农村局局将对补偿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审核。

5. 公益林补偿款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生态公益性作用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市生态公益林界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凭林权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

(一)经营管理自留山、责任山生态公益林的农户;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生态公益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国有、集体林业单位;

(四)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二)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现场认定协议书或者地方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有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书;

(四)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的验收证明。

第十条 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兑现补偿。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有、集体林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补偿对象应当将获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向全体职工或者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资金。

第十六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

6.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使用规定如下: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

7. 公益林补偿基金

我国森林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国有,一为集体。国有森林公益林补助由国有森林所在的单位领取,国家补助标准为每亩5元;而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贴,未分配承包到户的森林由集体领取,分山到户的森林由各户领取,国家补助标准从2002年的每亩5元,逐步提高,目前为每亩15元。

8. 公益林补偿政策

(一)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家级和省级集体公益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浮动(依据中央、省级文件下达标准执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自2014年起),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级留存)。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9. 公益林补偿金补多少年

有,补贴政策分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2、林木良种培育补贴

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补贴标准:

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3、造林补贴

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0.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

杭州12月31日电从30日举行的浙江省林业工作会议上获悉,“十三五”期间浙江将加快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努力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到2020年,浙江全省森林覆盖率将稳定在61%以上,林业行业年总产值目标达到8000亿元。

据浙江省林业厅介绍,2015年浙江共完成造林更新面积59.5万亩,是计划任务的119.7%,其中完成平原绿化22.72万亩,是年度计划的124.2%,完成森林通道建设3590.3公里、4.1万亩,完成通道沿线林相改造25.2万亩,“平原水乡绿意丛生,诗画江南更富魅力”。

浙江还在全国率先将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30元,年度新增省级公益林面积516.8万亩,使全省省级以上公益林总面积达4534万亩,占浙江陆域面积近30%、占林地面积45.77%,实现生态改善和惠民增收双赢。

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林云举表示,2015年,浙江进一步引领推广林地股份合作制、林木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家庭林场等模式,目前全省已建立股份制合作社168家,家庭林场1294个。此外,浙江还积极深化林业金融改革,探索出生态公益林补偿质押基金、公益林信托受益权担保等贷款模式。

2016年浙江将继续着力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现代林业发展路子,努力提档升级、让林业经济闯出新路,做好扩绿增彩、让美丽森林更显韵味,为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及林业现代化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11. 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使用

各省市标准略有不同。譬如江西省省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下达到位,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亩增加3元,补偿标准为20.5元/亩,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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