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助学扶贫 > 正文内容

农村扶贫专项整治(扶贫领域专项整治)

2022-11-27 17:20:49助学扶贫2

1. 扶贫领域专项整治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整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整治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其他重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其中,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财政部可会同生态环境部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十条 若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采取项目法分配整治资金,则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因素相应调整为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权重为100%。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根据农村环境保护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支持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中央财政对支持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整治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支持标准等具体事项。项目所在城市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按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提出当年各省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整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整治资金安排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接到整治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各省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安排使用整治资金时,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各省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和中央文件精神,管好用好整治资金,加强对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安排给脱贫县的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整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自评,并将各地整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整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整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整治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的,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按程序及时退出。

第二十一条 整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整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整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2. 扶贫领域专项整治报告

《扶贫志》为反映决战脱贫攻坚重大主题的长篇报告文学,作品以精准扶贫首倡地花垣县为切入点,辐射具有典型意义的扶贫地区大湘西。作者先后深入40多个村寨,寻访了90多人,行程1.53万公里,从5700分钟采访录音和200多万字的笔记素材中,以人为志,选取了20多个亲历者的故事,运用复调结构,通过不同侧面,描写了普通人的各种命运和奋斗历程,希望以此揭示亿万国人参与、发生在新时代中国乡村的战贫壮举,探析“精准”战胜贫困的田野个案,以企回答如何在“一个都不能少”的庄严承诺中,让落于时代之后的他们和我们,携手前行,把“汔可小康”的憧憬变为现实。

《扶贫志》将湖南扶贫置身于中国扶贫的大历史、大时代和大地理背景,以扶贫人的人物性格、思想变化、扶贫故事为叙事核心,用大量真实细节、田野调查、口述史为叙事方法,勾勒群像,描摹时代,歌颂英雄,接续历史和当下,融合湖南和中国,体现了“精准扶贫”的深刻内涵,写出了共产党人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雄心壮志、开拓进取和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赤子情怀,表达了人民对于改变贫穷面貌、追求幸福生活的期待和向往,为讲好中国扶贫故事、世界扶贫脱贫事业提供了独到的样本和经验。

3. 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检查

3+X(扶贫领域3+X专项治理):

扶贫领域3:即精准脱贫到户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基层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吃拿卡要的问题、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

X专项治理

(一)开展线索排查。

(二)开展专项督查。

(三)深化风险防控。

(四)强化重点督办。

(五)严格纪律审查。

(六)逗硬责任追究。

(七)强化通报曝光。

4. 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我国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进展,而且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这是对5年来脱贫攻坚历史性成就的最有力诠释。我理解,“决定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最好成绩。2012年底,我国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9899万人,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17年底还剩3046万贫困人口,减少了6853万,三分之二的绝对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平均每年脱贫1300多万人。为什么我们现在的进度脱贫攻坚进入了最后的阶段,脱贫的进度反而加快了,请大家思考。

二是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大量投入,贫困地区尤其是基层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增强了发展后劲。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摘帽,倒逼了产业发展,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摘帽,倒逼了产业发展,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生态建设,为全面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这句话的意思是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打下基础,这个关系我们搞清楚。

三是形成了全社会合力攻坚的局面。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构建完成。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参与脱贫攻坚。贫困人口进一步转变观念,发挥主体作用,营造了向上、向善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正能量。

四是成就举世瞩目,任务仍然艰巨。我们要对脱贫攻坚的艰巨性复杂性有清醒认识,脱贫攻坚已经到贫困人口进一步转变观念,我们要对脱贫攻坚的艰巨性复杂性有清醒认识,脱贫攻坚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所面对的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全国832个贫困县、12.8万个贫困村(60%贫困人口),截至去年底,还剩下3046万贫困人口。剩下的这些贫困人口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大部分是386199部队。老弱病残比重大,其中因病致贫占42.6%,这是重点和难点。

5. 扶贫领域专项整治 经验

中国的扶贫事业先后经历了小规模救济式扶贫、体制改革推动扶贫、大规模开发式扶贫、整村推进式扶贫、精准式扶贫五个阶段,实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由粗放扶贫向精准扶贫的转变。

1、1949年至1978年:小规模救济式扶贫阶段

为了改变农村地区贫困落后的面貌,中国共产党人对农村贫困群体、边远落后地区群体、因灾致贫群体、战争伤残群体实施了救济式扶贫。通过提供物资或现金,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2、1978年至1985年: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中国农村扶贫工作也进入到体制改革推动扶贫的阶段。

这一阶段实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包括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部分农产品的价格、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等,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减少了农村贫困人口的数量。

3、1986年至2000年:大规模开发式扶贫阶段

1986年6月,国务院成立了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农村扶贫工作进入到大规模开发式扶贫阶段。

这一阶段,中国成立了专门的扶贫开发领导机构,制定了扶贫开发方针,确定了以县为对象的瞄准机制。1986年确定了331个国家级贫困县,1988年确定了370个国家级贫困县。1994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将国家级贫困县调整到592个,提出要用7年时间解决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000年底,“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目标基本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农村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4、2001年至2013年:整村推进式扶贫阶段

进入21世纪,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分布逐渐从国家级贫困县区域向村级区域集中。

基于这一现状,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

5、2013年之后:精准式扶贫阶段

2013年至今,在总结以往扶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农村扶贫工作进入到精准式扶贫阶段。在精准扶贫战略的指导下,中国扶贫工作成效显著,农村贫困人口由2012年的9899万人减少到2018年底的1660万人,6年来连续超额完成千万减贫任务,贫困发生率减少到1.7%。

6. 扶贫领域工程项目专项清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开发行为,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和智力支持等帮助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贫困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确定的贫困县、贫困乡镇和贫困村。

  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发展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第七条省确定的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要求,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扶贫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

  鼓励开展各类扶贫开发试点和示范区建设,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扶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发展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任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扶贫攻坚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推进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交通水利、就业促进和防止返贫等保障措施,加强扶贫对象实用技术及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军烈属、农村残疾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户、妇女儿童、扶贫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和诚信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优先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扶贫攻坚重大事项的需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攻坚规划的;

  (二)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项目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

  (四)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

  进行资源整合应当报原项目、资金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生态建设、村级公路建设、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目,应当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

  第十七条统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项目合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分为产业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扶贫攻坚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发布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由县及乡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扶贫开发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受益方式及情况。

  申报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有关部门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接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后1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10日内,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10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八条省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扶贫项目补助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依法进行审计。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扶贫资金主要分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支持集团帮扶项目;

  (七)支持开展各类扶贫试点或者创建扶贫示范区;

  (八)贫困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贫事项。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机制。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数量、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

  第五章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三十八条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到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并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活动。

  第三十九条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定点帮扶单位和对口帮扶城市的支持,组织实施协作帮扶项目。

  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制度,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视为自主创业扶贫对象,在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

  第四十二条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扶贫投融资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信贷投入,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金融产品,为扶贫开发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题报告,并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制度,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

  第五十二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达到省确定的脱贫标准并经考核验收如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不变,并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经省批准列入脱贫计划,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诚实履行实施扶贫项目的相应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建立信誉档案,违法或者违规申报、实施项目的,定期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整合资源或者整合资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县扶贫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7. 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答案是:。

一、保险项目

1. 在2016年至2021年开展的“扶贫保”工作的基础上,调整名称接续开展“防贫保”工作,“防贫保”继续按照“扶贫保”模式运行。

2. “防贫保”项目在“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四种保险产品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为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优势特色产业保险两种保险产品。

3. 对2021年承保的保险期限尚未结束或存在未决赔案的“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承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有关约定继续履行保险责任。

二、实施对象

1. 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全县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

2. 边缘易致贫人口均纳入“防贫保”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三、保险内容

(一)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期限:一年,即:2021年6月1日-2022年6月1日。

2、保险责任:为解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因意外事故发生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问题。

3. 结合近年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实际支出的具体情况,适度提高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4.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险人赔付每人最高5万元。保费每人每年40元,其中:政府补助34元,个人自筹6元。

5. 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牵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各乡镇配合实施。

(二)优势特色产业保险

1、保险期限:一年,起始时间以承保时日为准。

2、保险责任:

1)为解决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发展产业因灾害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问题。

2)按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要求,结合2020年“扶贫保”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投保和赔付情况。

3)对种植业保险费率适度降低,并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保险品种,鼓励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力发展产业增收,提高防控风险能力。

4)保险品种包括设施瓜菜(日光温室、拱棚)种植保险、肉牛疾病和意外保险、肉羊疾病和意外保险、生猪疾病和意外保险,具体按照平罗县“防贫保”优势特色产业保险目录(2021)执行。

3、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牵头,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办理,各乡镇配合实施。

四、资金来源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实际情况,2021年度“防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优势特色产业保险保费85%由省级政府扶贫资金解决,15%由农户个人自筹资金解决。

8. 要认真开展扶贫领域什么问题专项整治

在《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这篇重要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方针,坚持这个总方针,就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这一总方针的提出,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现在,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乡村振兴还有许多硬任务需要完成。比如,从近期来看,就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等等。

对此,我们必须采取超常规举措,付出超常规努力,坚决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到实处,按照总书记的部署,要“在资金投入、要素配置、公共服务、干部配备等方面采取有力举措”。

9. 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项目建设规划先进,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谋划好后期的工作,在乡级各套班子成员深入调研后,制定出了后期扶贫工作计划,要紧紧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努力协调好各方关系,争取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全乡的扶贫工作再上水平: 1、继续加大科技扶贫,加大培训力度,按“五学”要求培育新型知识化农民,从思想上、技能上解决制约脱贫的根本原因。

2、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继续抓好重点村建设,突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使各村逐步达到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要求。3、继续抓好项目建设力度,按照农村城镇化的建设要求,以边贸市场建设为主,实施好一批重点项目,逐步把该乡各村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新村庄,使xx真正成为在xx有影响、在xx有位次的xx名乡、产业大乡、教育强乡和经济富乡。

10. 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存在问题

一问责是对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公开处理。“八清理”,是对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问题,违规公费出国、公款旅游问题,乱收费、乱摊派问题,领导干部经商问题,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违规配车、用车问题,违规出让土地、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进行清理。

1、“一问责”,是对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公开处理,严肃问责和通报曝光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倒逼“两个责任”落实。重点解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缺位四个方面问题。

2、“八清理”具体包括:

(1)对“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进行清理。重点解决简政放权改革不到位、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清单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优化政府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对项目落地难问题进行清理。对照中央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要求,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审批效率不高,土地、资金及相关配套要素供应不及时,承诺条件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尽早落地投产。

(3)对政事政企政会职责不分、谋取不当利益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政事、政企(事企)、政会不分,职责不清、管理不严、违规兼职、权力寻租等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管理、优化环境。

(4)对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进行清理。围绕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制度措施不健全、工作执行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疲于应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

(5)对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问题进行清理。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清理2015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脱贫质量和贫困群众获得感。

(6)对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对2016年7月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回头看,对2015年10月以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药品集中采购不规范问题进行专项清理,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7)对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清理。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全面清理未按规定审批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问题,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切实严肃财经纪律。

(8)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清理。聚焦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全面清理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促进全省各级干部讲政治守纪律、强担当转作风、优服务提效能。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zxfp/125035.html

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