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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新路视频(农村扶贫之路)

2022-11-27 15:40:50助学扶贫2

1. 农村扶贫之路

坚持开发式扶贫。开发式扶贫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视贫困群众为扶贫开发的重要主体。贫困治理不仅要减少贫困人口数量,还要提高贫困人口发展能力,促进贫困人口融入社会;不仅要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状态,还要降低人们陷入贫困的风险。

开发式扶贫通过建构有利于农村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引导贫困人口参与其中,不仅在经济意义上使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而且在社会层面使贫困人口远离贫困。

它还注重调动扶贫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其自身发展能力,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人民立场和为民情怀。

2. 农村扶贫路申请的方法

按照“四到县”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精准投入,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乡村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乡级报账”的工作机制。

在乡镇规划和到村前期工作充分情况下,申报程序为:村+驻村工作队向乡镇申请→乡镇+帮扶部门向县扶贫办申报→县扶贫办组织评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正式下达资金计划。

管理程序为:下达资金计划→编制方案→批复实施方案→录入贵州●扶贫云→提交开工报告请款→实施→乡级报账→乡级验收→八有资料→县级验收。

3. 农村扶贫路灯

有的品牌是农民下乡项目,买了会有相应补贴

4. 农村扶贫路施工流程

按照税收征管条列规定,不管是什么工程都是按照结算额记取税金,扶贫修路是对建设单位的照顾,而与施工单位纳税不发生关系。

5. 农村扶贫路的拨款标准

2022年新农合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320元。而这一标准是国家税务局2021年公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指出2021年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年不低于580元/人。但同时也将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虽然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提高了40元,但是统筹补偿力度也在加大,农民得到的实惠也会更加的多。下面是农民缴纳新农合之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6. 农村扶贫之路图片

坚持开发式扶贫。

贫困治理不仅要减少贫困人口数量,还要提高贫困人口发展能力,促进贫困人口融入社会;

精准扶贫:要把资源倾斜到真正贫穷的人身上

搬迁式扶贫:把不适合人生存发展的贫穷群体搬迁到合适的地方,

7. 农村扶贫路是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农村铺水泥路一般情况下归交通公路运输局管辖,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扶农政策加大,在农村铺水泥路的部门也就比较多啦,像水利局移民办办公室也有这项铺水泥路(生产及村内排前路),烟草办公室也可以给(种植大户)铺设生产道路,解决生产出入不便问题。

8. 农村扶贫之路感悟

月是故乡明,水是故乡甜。吃水不忘挖井人。每个人都是有家乡情结的。是故乡养育了我们,培养我们成才,当我们有能力的时候,总会想着回报家乡,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

帮助还在贫困中的父老乡亲一起脱贫攻坚,在家乡遇到灾难的时候,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

9. 农村扶贫路长度和宽度

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贫困退出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精准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甘办发〔2018〕50号)精神,参照中国水利学会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标准

(一)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退出验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用水方式包括自来水、集中供水点、水窖或其它储水设备,小电井、引泉和大口井等;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全部符合要求即达到退出标准。

1.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升。

2.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入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水质:应综合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合理确定水质检测指标,科学开展评价。对千吨万人水厂供水的用水户,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的相关指标规定;对千吨万人以下水厂供水的用水户,出厂水或现场抽检结果符合GB5749相关指标宽限规定;对无水厂集中供水工程和水窖、小电井、引泉、大口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饮用水应符合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要求(若进行水质抽检,结果符合GB5749相关指标宽限规定,有煮沸饮用习惯的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

4.供水保证率:保证率达到90%以上(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

(二)贫困村

按照以上指标要求,贫困村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全部达标。

(三)贫困县

全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全部达标。以县为单元建立健全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县级专管服务机构,明确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职责;二是供水工程明确专管单位,村级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三是建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保障一般性正常维修需要;四是建立常态化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清单管理机制,按期完成问题办结销号;五是建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保障水质检测中心和千吨万人规模水厂化验室设备、人员、经费“三到位”,常态化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二、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方式

(一)贫困人口

1.水量:通过问询用水户,若水量满足需求可评定为达标;若不满足需求,可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或一定时间内水窖、水罐等设施的储水量及其它能获取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并评判是否达标。

2.用水方便程度:入户查看是否供水到户,供水到户评价为达标,未供水到户的,通过问询用水户取水距离或时间进行评价,也可现场测算进行评价。

3.水质:通过查阅由县级水务部门或卫生疾控提供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报告来判定是否达标。入户验收时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应符合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要求;也采用简便设备和方法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和PH值进行现场检测,或采样后按相关标准通过实验室方法进行检测。

4.供水保证率: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供水稳定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情况,判断用水量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进行评价,满足的视为达标;不满足的可查看工程日供水量记录,测算用水量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来评价。

(二)贫困村

按照贫困人口农村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标准,进村入户对用水户饮水安全情况进行验收,并结合“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用水户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贫困县

1.全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全部达标。按照贫困人口农村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标准,进村入户抽查,并结合“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用水户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2.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一是查看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制的批复文件,文件要明确专管机构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维修养护和水质检测服务等职能,明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二是查看供水工程专管单位和村级管护人员落实情况的公示公告;三是查看出台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要明确基金筹措渠道或额度;查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或财务科目影印件,目前累计基金额度和基金来源证明材料。四是查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清单管理平台,核实问题清单办理销号情况;五是查看关于成立水质检测中心批复文件,文件要明确人员编制;查看水质检测中心年度运行经费测算及资金来源相关凭证;查看水质检测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水质检测平台查看年度检测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千吨万人规模水厂化验室设备、人员、经费“三到位”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饮水安全验收职责及程序

(一)贫困人口

由县级水务部门负责。对拟退出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按照相关退出指标逐户实地进行验收,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根据验收情况如实填写“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用不户信息(各县可根据需要,下载打印饮水安全鉴定证书,由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印发农户),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认定报告,内容包括验收过程、当年拟退出贫困户数、实际验收户数、有安全饮水户数、饮水安全贫困人口退出意见等,对达到退出标准的,在《甘肃省贫困户脱贫达标认定书》上签字盖章。

(二)贫困村

由市级水务部门负责。对拟退出的贫困村按照退出指标实地进行验收,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由市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贫困县

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县级水务部门按照贫困县退出指标进行自验,并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对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信息进行公示,同时,在村级对全村饮水安全信息进行张榜公布;根据自验和公示情况,形成自验报告,并填写“贫困县退出饮水安全验收统计表”,县水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水务部门。市级水务部门根据县级自验报告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填写“贫困县退出饮水安全验收统计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根据“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抽查复核;同时查阅贫困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机制建设相关资料;根据县级自验、市级全面验收和抽查复核结果,形成贫困县退出饮水安全验收认定报告,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市、县水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认定,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共享“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平台,采用实地查验与上网查阅相结合的方式,精心组织实施,提高工作质量,杜绝弄虚作假。

《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贫困退出饮水安全验收实施意见》(甘水农水发〔2016〕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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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