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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医疗机构遗弃病人如何处理(公益医疗机构遗弃病人如何处理的)

2023-05-31 02:34:19公益生活1

一、老人遗弃医院怎么处理?

老年患者被遗弃医院的情况并不鲜见,很多医院都遇到过此种情况,急诊科、ICU病房是重灾区。部分医院的急诊科有多名被遗弃患者长期滞留,占用了医疗资源,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对于这些患者,医院方面常常也是非常无奈,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及时救治的患者,只能是先救治,然后再协调解决。

  医院能否拒绝抢救被遗弃患者?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明确指出,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也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因此,对于需要紧急检查、治疗的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不论是被家属遗弃的患者,还是根本就没有家属的患者,都不能拒绝抢救。

  接手被遗弃患者应该怎么做?

  1.需抢救者必须积极抢救:无论有任何理由,都不能忘记医生的天职——“救死扶伤”,抢救生命是最重要的。

  2.逐级上报做好记录:对于这类患者,接诊的医生应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规定采集第一手信息并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医务处、总值班或带班院长,协调提供必要的检查及治疗。需要紧急手术、实施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可由医院规定的负责人代签字。

  3.及时报警明确身份、查找家属:被遗弃的老年患者多属于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甚至是三无病人(无钱、无家属、无证件)。明确这些患者的身份、家庭住址、家庭关系、法定抚养义务人、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应及时报警,请警方协助调查患者身份,查找患者家属。

  4.积极寻求法律、经济援助及善后处理:积极与居委会、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养老机构进行协调,解决医疗费用拖欠的问题及患者后期安置问题。

  子女遗弃老人是否构成遗弃罪?

  被遗弃的老年患者有一部分是有配偶或子女的,可能是由于家庭贫困,或是基于家庭的自身问题而选择遗弃老人,其背后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显然是无法规避的。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子女对于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赡养不单纯是支付医疗费用,还包括护理、妥善安排老人住房、精神慰藉等义务。如果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即可视为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

  对于遗弃行为,经被遗弃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构成遗弃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遗弃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使得被抚养人生活严重困难、生活无着。需要注意的是,遗弃罪可公诉可自诉,不必须以被遗弃者请求为前提。社会上任何一个人只要发现都可以报警,因此医院也可以去报警。接受报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

二、lol如何遗弃帐号?

帐号不能注销,但可以通过注销Qq间接注销lol帐号。当然,不玩的话放着就行了,没必要一定要注销的。

三、精神病人被遗弃该怎么办?

抛弃精神病人的后果是一定程度上构成遗弃罪。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会有相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法定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的话,那么社会团体或者是其他民间组织可以代为精神病人起诉法定监护人,要求法定监护人履行好自己的相关责任,承担起照顾精神病人的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记录如何填写?

填写时间,数量,重量,产生科室,交接人

五、病人用过的碗如何处理?

不管病人的病是否会传染,他使用过的碗筷等直接接触口腔的东西都要仔细清洗干净,再采用消毒柜、紫外线等方式严格消毒,以防感染他人,特别是感染孩子和老人。

不仅仅是碗筷,还有贴身衣物和常穿常换的衣物也要清洗干净再消毒。病人自己最好使用单独的碗筷、勺子等器具,以防交叉感染。

六、精神病人遭遗弃该怎么办呀?

精神病人遭遗弃,可由派出所出面,寻找他的家人,让家人把他接回家。如果找不到他的家人,可把他送到精神病医院,等他病情稳定了,再送到社会福利院。遗弃精神病人是犯法的,他的家人触犯了法律,一旦找到他的家人,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的

七、公益一类医疗机构有哪些?

乡镇卫生院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补充说明: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承担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责。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区域内其他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其规模、设备、床位、人员等配置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一致。

八、公益组织的财务如何处理?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借:收入—捐赠收入(或 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等)

贷: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 或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借: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 或限定性净资产 贷:业务活动成本 / 管理费用 / 筹资费用 / 其他费用

九、医疗机构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腾讯公益捐款可以联系病人吗?

可以联系病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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