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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志愿者(秦岭救援队有什么好处吗)

2023-03-14 06:20:22公益生活1

1. 秦岭志愿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格局)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工作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指导机构与工作职责) 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财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卤阳湖、华山、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参与主体与职责)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基本要求)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权利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十一)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二)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秩序)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安全)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应当主动礼让遵守交通规则通行的行人,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

(四)驾驶、乘坐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搭载乘客;驾驶非机动车辆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法载人、营运载客,不乱停乱放;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五)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六)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八)停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九)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十一)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社区和谐)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四)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五)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犬只束犬链牵领;在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或人员密集场合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约束措施;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员;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乡村文明)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

(三)取暖做饭使用清洁能源,不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旅游)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生态文明) 在爱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二)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三)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第十八条(文明观赏)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院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四)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五)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六)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网络文明)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秩序)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文明生活) 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注意个人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家庭文明) 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关爱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爱、互助;

(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慈善公益)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紧急救护)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专业力量) 鼓励专业社工、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帮扶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

第三十条(文明公约守则)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原则)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共卫生治理)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违规占道经营,乱倒污水、厨余垃圾;

(六)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秩序治理)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六)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七)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出行治理)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乘坐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抢行逆行,违规搭载乘客;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

(三)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四)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六)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营运时不得待租时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无故绕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七)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八)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十五条(社区生活治理)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三)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四)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五)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七)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六条(旅游方面治理)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第三十七条(网络电信治理)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三十八条(检查机制)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2. 秦岭救援队有什么好处吗

这个堵车最长时间不好说,看要当时的情况来定

短的半小时,长的,五六小时,或者一天都有,

秦岭地区连续降雪,高速路积雪结冰,造成严重拥堵。西安交警高速大队及救援队连夜解救被困车辆。截至14日18时,发生拥堵的路段已陆续恢复间断放行。

3. 秦岭 救援

我所带物资充沛,并且及时联系了施救人员的话,生还可能还是很大的

4. 秦岭环保志愿者

一、践行低碳生活,培养生态环保的意识与习惯

1.杜绝餐饮浪费、铺张排场等现象,使用公筷公勺,积极构建“文明餐桌”;

2.生活中做到节水、节电、节气,贯彻节约环保的生活观念;

3.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不随意丢弃有害垃圾;

4.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不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合理循环利用资源;

5.绿色低碳出行,尽量选择步行或公共交通工具;

6.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大气污染、噪音污染、消除火灾隐患。

二、爱护大美秦岭,实践生态环保的理念与行动

1.遵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明登山、文明游览;

2.不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上山,不吸烟,严禁非法使用明火;

3.不擅自进入封闭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

4.不随意丢弃废弃物,将游览登山产生的垃圾带走处理;

5.爱护水源,不使用化学洗涤用品,不随意戏水、游泳;

6.不攀爬、踩踏、涂抹古迹,不张贴宣传品,不破坏公共设施;

7.积极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创建绿色文明,推进生态环保的传播与影响

1.大力宣传和学习生态保护科学和法律知识;

2.积极开展并参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他人监督;

4.依法抵制、勇于举报、坚决制止各类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和事。

5.让我们信守倡议,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大家共同携起手来,努力让城市更美,让环境更优,践行绿色文明理念,传播绿色文明理念,我们在行动!

5. 秦岭公益活动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第十九条建立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二十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秦岭范围内的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6. 秦岭志愿者证书

全运会2021年榆林有拳击、排球-男子成年组项目地点在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式时间是9月15日,闭幕式时间是9月27日。举办城市包括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共设35个大项、52个分项、409个小项,陕西将承办32个大项、47个分项、368个小项,总计产生295枚金牌。 

十四运会分布在13个市区举行,预估参赛人员1.4万人、技术官员5500人、竞赛专业志愿者5750人,参赛代表团38个;残运会设置了17个大项18个分项,预估参赛人员4300人,技术官员1550人,参赛代表团35个。

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吉祥物,吉祥物设计方案是以陕西秦岭独有的四个国宝级动物“朱鹮、大熊猫、羚牛、金丝猴”为创意原型。朱鹮“朱朱”,手举火炬,展翅飞跑;大熊猫“熊熊”,张开双臂,热情奔放;羚牛“羚羚”,健壮憨萌,阔步向前;金丝猴“金金”,聪明智慧、灵动可爱。身着“富裕黄”、“圣地红”、“梦想蓝”、“生态绿”运动装的吉祥物组合,分别寓意奔向新时代、喜迎八方客、同享新生活、共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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