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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简报,2021甘肃省农艺师副高职称评审标准?

2022-12-01 01:57:54扶贫行动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扶贫工作简报。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基层机构和从事农业系列科技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和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五至七级。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或艰苦单位有效职称,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农业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六条 基层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第七条 基层农业系列除农业经济专业外,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基层农业经济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根据每年考试情况测算,在省内合格线基础上划定基层分数线。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具有坚实的农业科技专业理论知识和规范的操作技能,及时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完成(前2名)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等。

(二)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解决了基层2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近5年主持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结果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十九条 外语应用能力。不将外语考试结果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4项以上),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前2名)。

2.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3.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20万亩(种草2万亩)或日光温棚1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1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20万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40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40万亩(种草4万亩)或日光温棚2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2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40万吨。(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4.主持(前2名)完成市州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或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2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下同)

5.指导800名以上农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或指导8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5%以上。(提供相应培训文件、指导基层人才使用新成果反馈意见,下同)

6.防疫动物累计10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2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4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4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10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5个。(不累加计算,提供领取药剂登记记录、相关验收报告等,下同)

7.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至少有1名为三级岗位)实名推荐。

8.获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厅局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9.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10.获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1.作为第1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下同)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党委政府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2.作为作为基层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培养了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附培养计划和相关文件,下同)

13.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14.从事动植物检疫、检验、化验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10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有毒有害工作按相关规定认定,下同)

15.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100户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2000元,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10人连续就业3年。

18.任现职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级一等奖(第1名)、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省级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它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工作年限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至6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规程,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练掌握农业技术推广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编报及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撰写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等。

(二)组织实施了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参与解决了3项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中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作为答辩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和帮扶基层经历要求,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中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4项),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前3名)。

2.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新增利税50万元。

3.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0万亩(种草1万亩)或日光温室(棚)5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5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0万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5万亩(种草1.5万亩)或日光温棚8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8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5万吨。

4.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5.指导500名以上农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或指导5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

6.防疫动物累计5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1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2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2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5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3个。

7.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8.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市州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乡镇工作人员获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区、市)相关部门表彰2次。

9.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任帮扶村第一书记、队长或帮扶队队员在帮扶工作考核中有2次优秀。

10.获县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1.作为第1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2.作为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了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3.在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0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14.从事动植物检疫、检验、化验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8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15.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50户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1000元,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连续就业3年。

18.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它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一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为副高级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工作年限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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