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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知识产权奖励补贴资金)

2023-06-03 19:00:11爱心家园1

1. 知识产权奖励补贴资金

我也是云浮的哈,目前从事知识产权方面工作,希望能帮到您;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规定如下:(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2.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

1)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软著等,这些资产都需要管理起来;

2)管理知识产权的基础工作包括:基础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新、文档的存档、期限的管理、费用的管理、资助的管理、奖金的管理等;

3)体系流程的建立,内外部的协作,对代理事务所的甄选、管理等;

·······

企业想要做好管理工作的实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高层的重视,只有领导重视,才能自上而下的推动流程、体系、意识的建立;

2)目标要统一,要进行长远的规划,和市场及研发要共同制定战略规划并实施,根据实施的情况及时调整规划;

3)资金及人力的投入,需要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知识产权的建设中,设置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这些人要有足够的执行力,此外,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个人能力及组织能力;而这些活动的开展都需要有资金的投入,所以企业每年需要制定相应的预算并持续投入;

4)要构建相应的流程及体系,通过流程的正确性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规范化,保证体系运转的高效。

5)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借助外部的专业资源,或委托代理、或购买一些专业的软件或者工具,提高整体运营的效率。

3. 知识产权政府补贴

1、税收减免

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75%的加计扣除比例,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2、财政支持

通过创新资金的设立,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3、企业上市培育

可享受上市培育服务,对于已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部分地区在完成股改和培育的阶段可分别获得相应资金补助。

4、吸引人才

科技创业的核心是优秀科技人才,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有利于企业招募留住人才。

5、低成本融资

多方式、更便捷地获得授信贷款,还可以享受政府贴息奖补资金。灵活的资助模式如下:贷款保证保险、担保公司、知产质押、固定资产抵押等。

6、创新品牌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7、申报高企必备条件之一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企业需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后,方能正常填报系统、因此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往后每年申报高企的必备条件之一。

8、加分项

大大提高通过产品投标、科技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建立、申领创新券等方面的可能。

4.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当前,“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知识产权是基本的制度保障。换句话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此,我们应当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重点突破、积极推动、久久为功,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顶层设计:尽快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20多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制定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法如何入典问题的论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这一问题尘埃落定。知识产权法没有能够以独立成编的形式入典,只是分散在总则、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编中进行了规制,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仍然采用单独分别立法的模式。在知识产权强保护格局中,现行单独分别立法模式存在着立法及修订成本高、重复立法、内容协调性弱、司法执法不便利等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正当其时。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这一法典应当包含专利、商标、版权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一部规制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实体法典。目前,国际上已有法国、菲律宾、俄罗斯、越南等少数国家进行了这方面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立法实践。相较于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我国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条件更加成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更加迫切。

协同保护:着力发挥司法保护的核心和基础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是要“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中,不同保护方式的定位和作用实际上存在着区别。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核心和基础作用。近年来,就受案数量、专业素质、程序的严谨、创新案例数、裁判的终局性、裁判的执行性等方面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多渠道保护中发挥着核心和基础作用。特别是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与机制改革,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较好地解决了审期长、举证难、赔偿少的问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当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也很重要。在配套的经费、专业人才、专业知识条件保障的情况下,这些保护的方式能够与司法保护衔接,充分发挥协同保护的作用。

提高质量:严格保护确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虽然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却有明显差别。真正基于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法律价值;而主要为了评奖、资助、囤积、滥用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其质量、价值往往大打折扣。因此,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应适当区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并给予相应水平的保护,对于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精品版权等,就应通过适用法定赔偿额上限、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行为保全、销毁侵权物品等方式进行全面充分保护;而对于未转化泡沫专利、囤积不使用商标等,就应不予赔偿或就下限赔偿。如此区分保护只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准确适用,而无关乎对平等原则的违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原点和目标应当是,真正创新的权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赔偿和救济,而不诚信滥用权利的人不应或不能获得不当利益。

全球治理:以我为主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知识产权不只是一国的内部问题,而是关系到国际话语权和竞争力的复杂问题。我国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就应寻求一条有效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路径。40多年来,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国际规则体系的主要方式是接受和加入他人制定的规则体系、参与共同制定规则体系。在新时代,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制造业第一大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在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时,我们应当另辟蹊径、以我为主、主动担当,率先围绕网络经济、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创新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率先在我国适用,进而再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谈判、双边谈判等渠道向其他国家扩散、推行,将其逐步转化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通用规则。以我为主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就是变被动接受规则为主动创制规则的过程。为此,我们需要尽快树立理念、做好规划、展开行动、持续推进。

另外,基于技术安全、产业安全的需要,我国需要特别重视对“卡脖子”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强化基础研究、着力原始创新,尽快研究建立跨国知识产权安全保护规则;基于司法主权原则,强化国际司法博弈,在标准必要专利、商业秘密保护、行为保全、裁判执行等重点领域扩大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维护我国产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国家补贴项目有哪些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6. 知识产权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1)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索、申请、登记、代理、公告等费用。

(2)知识产权日常维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公告等费用。

(3)处置知识产权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诉讼、代理、赔偿等费用。

(4)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5)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办公设施(软、硬件)、办公用品及其折旧费用。

(6)用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所有奖金、提成等。

(7)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其它费用(资料费、培训费、车旅费等)。

(8)用于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

7. 知识产权奖补政策

一、支持企业投资扩产。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装备投入,按投入总额的10%,给予当年累计最高8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获得的1000万元以上项目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低于贷款市场平均利率的“专精特新贷”产品,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发行中长期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投向专精特新发展领域,优先纳入省企业债券项目储备库,实行“即报即办”,加快和简化办理程序。支持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票据进行融资,鼓励担保机构提供增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紫金投资集团、南京证券)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精特新保”融资担保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在南京金服平台上,企业可享受年度累计6000万元额度的“零成本”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可对授信200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质押“宁创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免保费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按照现行科创板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紫金投资集团、南京证券)

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中,设置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题板块。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研发方向纳入市级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备案及评价工作,鼓励企业专注核心技术、深耕细分领域、持续产出高质量专利,对首次通过评价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五、加速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诊断,按照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第三方机构补贴。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和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鼓励企业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的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列为C类人才,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和高技能人才(连续在同一企业工作15年以上的高级技师)列为D类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工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七、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在禄口机场、南京南站、高速沿线等重点场所设置“专精特新宣传专区”,免费展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参加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对其生产的设备、产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可不进行招标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对其中的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给予10%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八、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大力发展都市产业,命名并打造一批市级都市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工业楼宇。全面推进高标准产业载体建设,确保“十四五”末新增高标准产业载体900万平方米以上,都市产业载体达到150万平方米以上,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目标任务纳入对各板块高质量发展考核。(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九、精准高效服务企业。在“宁企通”上搭建跨部门政策发布平台,实现全市涉企政策统一发布、精准推送。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专员库,制定遴选考核办法,汇集政策、信贷、上市、管理、数字化等方面资深专家,分阶段、分层次、分行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激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外地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补贴。

8. 知识产权补贴政策2021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总算和提成费两种方式各有优缺。总算的方式,专利权人得到款项早,风险较小,但有可能需要缴纳的税多些,而且如果以后产品的销路好,专利权人就得不到额外的好处。当然,如果以后产品达不到预期的销售额,这种方式就会给被许可人带来风险。如果提成费是分期支付的,则被许可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小,但是如果以后产品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则专利权人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提成费。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使用费是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的方式支付的。

在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比较重要的一类专利。相关的使用产权费用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双方沟通,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相关的收取。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法律的规定,双方进行相关的沟通确定这类费用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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