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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扶贫新政策宣传(重庆市扶贫政策)

2022-10-06 11:15:31助学扶贫2

1. 重庆市扶贫政策

一、产业扶贫,其中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农业实用技能培训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费进行技术培训,以实用生产技术和就业技能为主,让每户贫困户至少掌握一种生产和就业的基本技能。“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不仅仅局限在发放补助金。

2. 扶贫资金折股增收政策,经营主体负责经营,贫困户享受分红。

3.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政策。是国家对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提供的无偿补助资金。如果贫困户本身选择发展产业,并且管护良好,可以得到补助。

4.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政策 就是以贫困户为单位成立的互助资金协会,由国家财政出资,可为入会的贫困户提供5000—10000元的借款,用以发展生产、增收致富项目。

二、就业创业扶贫政策。

1、 设立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是用于安置一些有文化但是不能离家、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人员。

2、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 在企业中开发就业岗位。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立一些岗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可以选择就业。

4、 强化创业扶持,强化技能培训。

5、 贫困学生上技工学校培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省内上技工学校的,可以申请补助。

三、健康扶贫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由财政按照规定资助100%。在农村贫困户的新农合和大病险都由财政统一补助,每人补助220元。并且贫困人口看病,在乡镇内实行“三免”政策,免起付线、免诊疗费、免住院押金。同是在各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提高了十个百分点。还有其它相关的救助政策,让贫困人口看病的报销比例大大提高。

2. 重庆市扶贫政策文件

一、补助对象

当年到市内区外、市外就业的我区户籍脱贫人口(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

二、补助标准

(一)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

按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去程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的票据票价据实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

对票据形式不作限制,可为实体票、订票单、行程单、电子票、订单截图等,能体现乘车人信息和路线即可。

中转乘车、起点站(终点站)非户籍地(就业地)的,乘车线路符合常理即可。

乘坐飞机、轮船等非政策规定交通工具,金额未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金额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照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折算报销(两地间无高铁的按长途汽车最低票价)。

(二)不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

确因票据遗失或灵活出行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区外市内就业50元、市外就业100元的标准报销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补助时间

可随时申请,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据实际申请情况分批次进行审核发放。

四、补助程序

(一)申报。推行“免申即享”,由帮扶责任人主动对接脱贫人口,核实就业信息,填写《长寿区2021年脱贫人口跨区域务工交通务工补贴对接服务表》(见附件1)并签字。

(二)审核。村(居)委会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分别审核签章,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智能就业信息平台。

(三)复核。镇(街道)收集汇总(见附件3)相关电子及纸质材料后,送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核,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四)拨付。复核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审批后分别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乡村振兴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3. 重庆市社会扶贫网

2022年重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医保缴费标准

过渡期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

  1、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补助2022年居民医保一档320元/人·年)

  2、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补助288元/人·年)

  3、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补助224元/人·年)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

4. 重庆市扶贫政策咨询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结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乡镇、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区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指导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科技局)主要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和选派、考核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

第七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县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协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建设和运维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承担科技特派员的注册审核、需求征集、选派考核、总结宣传等具体事务,协调配合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

5. 重庆市扶贫办

重庆西部扶贫中心是重庆市扶贫办,商务局打造的面向全国的扶贫市场,所售产品约低于市场价,位于江北区北滨路魚塘湾。萊垍頭條

6. 重庆市扶贫政策危房改造补贴多少钱

2020年农村建化粪池国家补贴1500元,12月己发放。

一)补助标准

  农户完成改厕,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1500元。

  (二)改厕标准

1.厕屋必须为面积不小于2.8平方米的安全房屋。

2.屋高不低于2米。

3.厕屋必须有门窗,门宽不小于0.8米。

4.彩钢顶厚度不小于5厘米。5.厕屋通电带灯。

(三)改厕模式

1.自建:(项目实施前签订三方协议)自建户可以采用统建所用化粪池及配套材料(容积1立方米化粪池材料费650元;容积1.5立方米化粪池材料费850元)和2.8平方米彩钢房(造价1500元),也可自行购买三格式化粪池和标准化厕屋(厕屋必须符合改厕标准)。

自建户需提供建造前、中、后的照片(各2张,共6张,建造中的照片中需能够看清三格式化粪池)

7. 重庆贫困户补助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

8. 重庆社会扶贫

八项行动计划:

1、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

3、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行动计划。

4、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5、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

6、实施内陆开放高地建设行动计划。

7、实施以需求为导向的保障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

8、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

三大攻坚战: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

9. 重庆市扶贫指导中心

登陆重庆市建档立卡对象查询系统。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2.、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3.、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就是要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开展考核问效,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帮扶责任人履职情况和贫困对象脱贫情况

4.、对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掌握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但是有些地区开放了“建档立卡户查询系统”,可以直接上网后在系统中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查询自己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扩展资料: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贫困的标准不同,目前国际贫困线标准是世界银行提出的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 天1 美元收入的标准。

绝对贫困: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在测量绝对贫困标准时,一般只考虑为了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须购买的物品,并且,所购买的物品应当是最简单最经济的。

相对贫困: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

2005 年,我国的农村相对贫困标准是684-944元。

近年来,城市贫困户的问题逐渐显现,中国城市贫困标准是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计算的,各个城市这一标准有所不同。

10. 重庆市扶贫政策最新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第三章 安家资助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 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七条 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第五章 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 对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对第八条第四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九条 引进到本市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第六章 培养使用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相同待遇。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

第三十三条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第七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和市级支柱产业引智项目,市财政予以1:1经费配套,支持引进境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疾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进到企业的人才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一)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省部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报销;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

(二)第八条第三、四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

第三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主城区以外的,户口可保留在主城区;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三十八条 引进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

第三十九条 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条 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除第十条安家补助费政策外,所有政策现有人才与引进人才一同享受。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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