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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巡视审计(农村扶贫巡视审计方案)

2022-11-30 23:41:22助学扶贫2

1. 农村扶贫巡视审计方案

一是落实党的方针路线。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 四是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及审计反馈问题整改。

巡察与巡视区别是:内容和检查、督导、程序完全一样,就是开展的主体不一样,中央和省级叫巡视,市县两级叫巡察。巡察是巡行察访,巡视是巡逻稽查。以巡视度带动巡察,不仅有效地发挥了巡视对巡察的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而且有效地发挥了巡察对巡视的补充、拓展和延伸作用。对巡视组来说,要以巡视带动巡察。

2. 农村巡察整改方案

一、制作“一份提示函”,做到“三个明确”。“一份提示函”即:在学习教育中,为提高学习教育成效,确保学习教育有序推进,统一制作了一份学习教育提示函,并做到了“三个明确”,即:“明确重点学习篇目”、“明确学习方式”、“明确学习监督责任人”。

二、坚持“一个扩大”、“两个列席”,做到“三个结合”。 “一个创新”即:学习研讨中,在邀请非党干部列席会议的同时,还邀请了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随机点名列席人员进行交流发言,扩大了互动发言人员范围;“两个列席”即:一是非党干部列席研讨会,二是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列席研讨会;“三个结合”即:在互动交流学习研讨中,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作风等实际作重点发言;互动发言人员,要结合重点发言同志的发言主题进行发言;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三个专项行动”任务、当前工作任务进行发言。

三、建立“一本台账”,做到完成“两个任务”。在坚持问题查找和整改落实中,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所查找的“不严不实”问题统一建立了“一本台账”,并坚持问题整改必须按照进度实时登记,没有整改的坚决不予销号。完成“两个任务”即:坚决完成领导班子“不严不实”问题整改任务和领导干部个人“不严不实”问题整改任务。

四、细化“一份清单”,做到整改“一批问题”。“一份清单”即:组织部在每月开展的组织工作巡查中,通过实地检查和走访群众调研,在掌握乡镇(区)和村(社区)工作实情的基层上,细化整理了一份基层存在的“不严不实”有关问题清单。“一批问题”即:将巡查中发现的基层有关“不严不实”问题,反馈至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开展整改,集中解决巡查中发现的一批问题。

3. 农村扶贫巡视审计方案范文

坚持政治引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改政治定力。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深入推动巡察整改工作。压紧压实整改责任,不留整改盲区和死角,跟进监督整改进度,让每一项反馈问题都见底清零。

坚持以上率下,做到责任分解到位。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巡察整改工作的模范和表率。围绕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线索,把巡察整改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将巡察整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精准分解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发挥巡察整改“总指挥”和“领头羊”作用,在对标抓好自身整改的同时,跟踪推动单位整改工作,以问题不解决不松手、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罢休的态度,确保整改措施到位、改出成效。

坚持从严从实,做到措施落实到位。围绕巡察反馈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充分掌握整改任务、整改进度。整改采取挂图作战、对账销号的办法,以“见人、见事、见效”为标准,坚决避免“选择性整改、挂空挡走过场、消极应付、虚假整改、边改边犯”等问题发生。对违纪违法的问题,要着眼于“惩”;对作风建设方面问题,要着眼于“纠”;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着眼于“补”;对制度方面的问题,要着眼于“建”,最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做到问题解决到位。巡察整改要讲究工作方法,抓主要矛盾、重点工作和关键问题,做足整改前的“准备工作”,通过整改解决主要矛盾。巡察整改要坚持问题导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薄弱就加强哪里,既要解决巡察反馈的突出问题,又要借助巡察整改之机补齐工作短板,解难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发力。巡察整改要坚持效果导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整改就重点纠正什么、解决什么,既要看到问题,又要有整改行动,更要见到整改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做到成果巩固到位。“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巡察整改工作既要立足于治标,落实当下改的举措,也要着眼于治本,形成长久立的机制,标本兼治。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防止问题蔓延扩大。对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扎紧制度笼子,堵塞工作漏洞,构建用制度管人、管事、用权的工作机制。坚决克服“交卷”思想和“过关”心态,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自查,举一反三对标问题查找工作不足。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抓住典型问题,予以严肃问责,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4. 精准扶贫审计报告

扶贫资金优点是让贫困群众得到资助,缺点是该补助的得不到帮助,不该补助的挥霍补助款。

5. 扶贫政策跟踪审计

1.社会监督

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及各责任主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推进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实施公开、阳光、透明,有效阻断权力寻租、遏制腐败现象,最大限度保障贫困人口权益的行为过程。

2.事先预警

在扶贫开发项目启动之前,基于扶贫开发项目的数据模型,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便采取或拟订一些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3.事中监控

在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扶贫项目建设方案,为防止舞弊、控制风险而实施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措施。

4.事后评价

对已实施完成的扶贫开发项目成效进行评价,评估项目绩效,指出存在不足,提出整改意见,促进项目完善,提升项目绩效。

5.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对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现象通过信访、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相关机构接受处理投诉与举报的行为过程,如:扶贫过程中的造假、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定向不准等现象的投诉举报和处理。

6.绩效评价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扶贫开发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扶贫项目成效、扶贫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与评价。

6. 扶贫审计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本级财政的月、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效益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报表进行审签。

审签意见可以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以下报告:

(一)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经实施的对本级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效益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六)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非税收入收支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以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五章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

(六)国有土地收益资金;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八)农业、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

前款审计可以延伸到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在其任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分清其任职期间在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七章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地方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审计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做好业务培训;对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八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一)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报告;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

(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资料;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存款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暂停拨付款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及其有关的其他业务管理系统。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并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便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特约审计员,也可以聘请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履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依据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关于农业扶贫回头看审计

    一个月内反馈。巡察结束后,与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是实施巡察工作的一个必要环节,同时也是一项充满技巧性的工作,是对巡察组长综合素质的一次检验。

要求巡察人员不仅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娴熟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对外协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还要讲艺术、讲技巧,要不断提高沟通表达能力,增强应急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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