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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那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吗?为什么?

2022-07-05 17:59:01社会责任2

资本是逐利的,创办企业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这是无可厚非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谁创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赔钱的?所谓的社会责任,可以这样说,一个正当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聘请人员,解决了人员就业问题,要缴税,同时为社会提供产品,这些不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吗?企业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不矛盾,相反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企业倒闭了,根本就不要谈什么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内容提要

在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迅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的同时,整个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顾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根据一些题材盲目炒炸股票的现象有了很大改观,而基本面良好、具有持续增长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高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则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使用者提供分析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使用方法,并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合理运用这些方法,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用性。
本书的适用对象包括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及学生、上市公司管理者,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对证券市场一致投资者也有指导价值。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购股份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帐户;该帐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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