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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培训内容,企业员工的责任分为哪几种?

2022-05-29 01:46:10社会责任2

  员工责任是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企业对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在员工责任方面,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明确要求,也有道义方面的要求。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还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等。其主要内容,要求企业禁止使用童工,合法使用未成年员工,禁止用工歧视,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和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工资津贴,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权利,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积极防治职业病,禁止骚扰、虐待、体罚和强迫性劳动,按时为员工交纳和支付社会保险,建立工资福利正常增长机制,搞好员工教育培训,依法建立工会并支持其工作,等等。  根据目前我国员工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企业履行员工责任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保护、尊重、补救”的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重点关注和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二是,依法保障员工的薪酬福利等权益。  三是,积极满足员工的发展需求。  在企业员工责任方面,工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企业社会责任培训内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先,睡觉的员工有责任,再次睡觉员工的直接上级有责任。通过忠诚度培训、员工责任感培训以及按装监控系统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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