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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2021-11-22 03:48:13社会责任2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里对其利害关系人应付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
  利害关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有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以表现形式为准,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和实质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前者是就企业决策的程序和过程而言的,要求企业决策程序考虑和反映社会利益与社会权;而后者是就企业决策的结果而言的,要求企业决策的结果能够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负责。
  第二类,以与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为准,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相关的社会责任与不相关的社会责任。前者是指企业为了增进那些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福利而付出的努力;后者是指超出企业经营活动的范围,纯粹为解决某一方面的社会问题、增进那些与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集团的福利而实施的行为。
  第三类,以受激励与约束的行为规范为准,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前者指企业的社会行为要合乎道德伦理的价值要求,后者指有法律规定的可由法律予以强制执行的责任。
  第四类,以企业行为导致的结果为准,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牺牲营利的社会责任与促进营利的社会责任。
  第五类,以企业行为背后的动机为准,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价值主义态度的社会责任与工具主义态度的社会责任。

责任分类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应型企业社会责任,另一类是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
反应型企业社会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做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关心各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社会问题的变化;二是减少企业经营活动已经产生的或可能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履行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不只是做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也不只是减轻价值链活动所造成的不利社会影响,而是要推出一些能产生显著而独特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重大举措。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由内及外的维度,也包括由外及内的维度,两者相辅相成——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恰恰蕴藏在这里。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投资于竞争环境中某些能促进企业竞争力提高的社会因素,发挥出企业与社会的共享价值,并由此建立起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企业越成功,社区就越繁荣;反之,社区越繁荣,企业就越成功。通常而言,某个社会问题与企业的业务关系越紧密,利用企业的资源和能力造福社会的机会就越大。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理应成为相应的社会责任主体。企业是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中专门从事生产与服务的经济主体,承担着生产、流通、分配等社会再生产的基本职能,必须按照社会需要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那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没有尽到责任,而且破坏社会分工、扰乱社会秩序。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企业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经济格局一旦形成,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技术分工格局和产业链,形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每个企业都是社会经济肌体的一个部分,须各负其责,否则就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发展的外部性决定了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复杂的责任与利益关系。企业发展依赖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市场发育等,这些构成企业发展的社会条件。同时,企业运营对交通、环境及居民生活有重要影响,会产生许多公共成本,并且难以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易实现相应的补偿。这就是企业发展的外部性,其中的外部经济容易被社会吸纳,而外部不经济往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问题。现实中还存在许多“搭便车”现象。这些没有通过契约规范体现出来的利益损失,大都需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以弥补。这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赢得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从而生成更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公民的社会身份决定了企业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在现代社会,企业被赋予公民的社会身份,作为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企业作为社会生产和服务的组织者,拥有相应的社会资源支配权。这些本来属于人们共有的社会资源,由于企业的产生而被聚集在一起,为企业所支配和使用,企业自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管企业也付出了一定的费用,但这些要素和资源并不是都能用金钱购买的,金钱只能弥补其中一部分有形成本。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企业作为契约的集合,并不是完全对等的主体的联合,企业组织者在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享有社会赋予的主导权利。人们加入企业雇佣关系成为雇员后,都须接受一种暗含的职责,即遵守企业的规则及雇主的指令。这种非对等联合只能通过企业组织者的责任担当加以弥补,否则就可能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组织者因为企业的存在而享有更多的收益剩余及其支配权力,这为企业承担责任提供了物质前提和组织保障。企业作为契约关系的主导方、组织利益的支配者,需要履行相应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享有社会赋予的相应权利,支配和消耗着属于全社会的资源,并对社会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大都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所能补偿的。因此,根据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原则,企业不仅应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还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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