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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解释(环保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

2022-09-25 12:10:23绿色环保2

1.环保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解释》规定,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该司法解释将于明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孙某某介绍,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孙某某介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上存在区别,但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又存在紧密联系。《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还应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减轻原告费用负担

孙某某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因此,《解释》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还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孙某某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释》第七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2.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什么原则

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一般认为属于公益诉讼,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是否应属于公益诉讼目前尚有争议。

2012年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减少滥诉风险的角度出发,将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可能。这是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作为诉讼主体较为合适,但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原则上应当与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相关联,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如环境保护机关就不适合对消费者群体权益受损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原则上也应当与所起诉的事项有一定关联,如对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当由环保组织提起;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

原则上应当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尚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至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根据普通民事诉讼达到直接保护个人利益,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故不必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3.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六条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条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5.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2021年)司法解释

一、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

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10、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1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1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1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7.环境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8.环保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第三款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环保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10.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2021年)司法解释

一、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

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10、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1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1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1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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