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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

2021-11-20 03:48:13公益生活2

于2007年3月19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实施,具体细节请您自己搜索,本人特为您精选《物权法》中的“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本章对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有比较细致的规定,望对您有所帮助,看清楚车位所有权的本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释    第十二条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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