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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收据(公益性收据)

2022-10-06 12:40:26公益理念2

1. 公益性收据

1、根据收据入账借:营业外支出--灾区捐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单位的捐款中有一部分是员工捐的,单位统一收齐,再加上单位捐的部分,向当地府捐的 (1)收到职工个人捐款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个人灾区捐款(2)上交时借:营业外支出 (单位捐款)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灾区捐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做账为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

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2. 公益性收据金额大于企业实际付款金额

河南的灾情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不少爱心人士捐款捐物,与河南人民一起渡难关。然而,爱心人士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做税前扣除,满足税前扣除需要哪些条件?听听税务部门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说。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税前扣除又区分为“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

  “限额扣除”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数额的,可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对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何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在三年有效期内。如公益性社会组织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除特殊规定外,企业、个人的相关捐赠支出均不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醒捐赠人,在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捐赠人可提前登录财政部门官方网站,查看捐赠票据样式,要求被捐赠人开具正确的捐赠票据。

  如个人发生公益捐赠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3. 公益事业专用收据

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不能报销。因为公益事业其财力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款项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和公益服务,其财力一般都很紧张。公益事业一般不提倡向社会进行捐赠,其捐赠无出处。因此,公益事业要加强管理,杜绝不合规现象发生。

4. 公益性收据是财政章还是政府章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二、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三、请详阅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5. 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

(1)社会团体会费收入: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2)捐赠收入:公益捐赠专用收据;

(3)经营服务性收费(赞助、培训、咨询、举办展览展品活动等):税务发票;

(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标型或委托型等方式购买社会组织关于社工、文体活动、社会保障等服务):税务发票。

6. 公益性捐赠收据管理办法

民办非企业接受捐赠,不需要开发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需要开具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否则捐赠单位的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7. 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

1.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2.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3.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4.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制;

5.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

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7.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8.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监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监制;

9.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10.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1.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12.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13.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14.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15.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16.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17.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18.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19.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8. 慈善捐赠收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红十字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各级红十字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捐赠票据,是指中国红十字会依

  法接受捐赠款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部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 捐赠票据是各级红十字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实施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分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后,须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

  第八条 红十字系统内汇缴捐款或拨付捐赠款物,不开具捐赠票据,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的名义接受款物并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票据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务未经红十字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转来“**募捐箱”捐款;

  (二)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接受捐赠,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进账单、汇款单金额逐笔开具捐赠票据。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时,可以暂缓开具,待获取捐赠人信息后及时开具并送达捐赠人。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外币账户的币种和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三)委托他人或机构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转来”或“**代**”捐赠。多笔个人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的,可开具一张捐赠票据后,并在单位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张开具捐赠票据;

  (四)红十字会通过第三方接受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转来”捐赠。第三方提供捐赠人明细的,可按前款办理,但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五)接受捐赠物资时,按照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格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旧物资应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六)接受字画、古董、工艺品等特殊物品捐赠时,应当向捐赠方提供接受证明。在拍卖确定价值后,以拍卖接个向买受人开具捐赠票据;

  (七)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昨晚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整本的手工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填写捐赠票据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先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款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票据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且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红十字会想财政部门领购。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严格执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制定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财务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加强非财务部门使用捐赠票据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建立领用审批、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规程,对使用捐赠票据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捐赠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我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废的捐赠票据,由各级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9. 公益性捐赠收据

一般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捐赠收入使用公益捐赠专用收据;

经营服务性收费(赞助、培训、咨询、举办展览展品活动等):税务发票;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标型或委托型等方式购买社会组织关于社工、文体活动、社会保障等服务):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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