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公益基金(家族公益基金会)
1. 家族公益基金会
可以发起设立家族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分配,基金会依据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运行,账目明细一览无余。家族基金会一般由内部监事、家族基金外部关联监事和外部非关联监事即独立监事共同组成。
家族基金内部董事主要由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代表组成,家族基金外部关联萦事主要由基金大股东组成。家族基金而独立童事主要由行业专家和学者组成。
2. 家族爱心基金会成立策划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3. 家族基金成立
自己家里的事,不需要任`条件。
4. 家族慈善基金会怎样成立
慈善基金会的办理流程是比较麻烦的,需要的时间会比较长,主要的办理条件如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法定代表人没有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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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族公益基金会工作
家族性质的交易基金会应属于非公募性基金会,可以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最低原始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6. 家族公益基金成立条件
家庭基金可以让家人,兄弟姐妹更加友好,有事情和家人说一起解决。
我们每个人把自己宽裕的钱放进去,等到那个人需要用钱时向负责人说明用钱去向,负责人批准后就可以了。等到自己手头有这个钱了再存进去。
负责人要记账,进账出账,谁存的钱以及钱数。自己也可以记账,知道自己的资金数就行了。
7. 成立家族基金会
家族基金,是指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一家族的多个成员的基金,不管以信托形式、离岸公司形式,还是以单一户头或银行账户形式存在,都可以统称为“家族基金”。家族基金的概念在欧美国家比较流行,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的继续发展,随着中国现代慈善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家创办的家族基金会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现代慈善的生力军之一。
8. 家族公益基金会建立次的建立须要在民政局立记吗?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9. 家族爱心基金会章程
一、确定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爱心基金资助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的北京大学在职教职工;
2、教职工在职期间因病或遭遇意外身故,并造成较大家庭困难的;
3、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并导致教职工本人严重经济困难的。
二、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爱心基金管委会提交申请表(交至校工会生活福利部)。申请表中应就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以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如实说明。
三、基金管委会接受申请后,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是否符合基金使用条件及酌定给予补助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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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家族慈善基金会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非常切身的体验和非常多的经历,说心里话,做慈善也好,做公益也罢,做好事也行,不是为了帮助别人,而是为了帮助自己。
为什么这么说呢?许多做公益的人都会明白,帮助别人快乐自己,这种快乐是一种成就感的,快乐是一种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快乐。因为我们国人心目中没有信仰,所以工艺成了很多人心中的一种信仰,一种追求。公益也好,慈善也好,是有很多的层次的。
第一种我们都认为是一种做好事是一种学雷锋,是一种大众的向上的追求,这个是从小培养起来的,就是中华民族的一个好的传统。一般来说,水滴层次的做好事帮助人。
第二种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有遇到婚姻挫折,经历过重大疾病或重大挫折,遇到公益中来的人,这种人基本上是追求信仰的人,是为了精神上的追求,就是不图回报之付出的人!
第三种情况可能属于更高层次的,比如优秀的企业主,成功人士想做一些事,为人民想做一些事,但是没有平台就走到公益慈善圈来的人,这种人的追求比一般人的境界不一样,他们会不在乎一顿吃的喝的在乎的是帮助了多少人,在乎的是有多少人受益!
第四种就是比较更高,层次更高,追求更高的想法,如比尔盖茨基金会,如蒙牛集团的家族公益基金会,还有壹基金,等等!这些人都是有情怀有追求,为了更多人的利益,为了帮助更多的人为了成就更多的人!
所以,做公益做慈善都是为了这个社会更加美好,为了这个社会更加温馨,让人们更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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