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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感恩公益基金投资(北京公益基金会)

2022-09-25 16:20:23公益理念2

1.北京公益基金会

一、北京莲心慈善基金会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其前身是2008年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莲花爱心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非公募综合性慈善组织。

二、业务范围:资助扶贫、济困、助学、助残公益活动,资助贫困患者医疗救助、资助自然灾害救助。

三、组织机构设置:理事会、秘书长、监事会

四、发起人简介:

理事长马新亮,曾就职于北京风信子儿童关爱中心,从事儿童福利工作多年,承接政府儿童福利专项基金。与北京外国语大学成立《与你童在》自闭症儿童关爱项目,关爱救助自闭症儿童上百名;成立《风华少年》项目,与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系研究生志愿者共同为北京市多所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受益学生上万名。

2.北京公益基金会注册

一、北京莲心慈善基金会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其前身是2008年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莲花爱心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非公募综合性慈善组织。

二、业务范围:资助扶贫、济困、助学、助残公益活动,资助贫困患者医疗救助、资助自然灾害救助。

三、组织机构设置:理事会、秘书长、监事会

四、发起人简介:

理事长马新亮,曾就职于北京风信子儿童关爱中心,从事儿童福利工作多年,承接政府儿童福利专项基金。与北京外国语大学成立《与你童在》自闭症儿童关爱项目,关爱救助自闭症儿童上百名;成立《风华少年》项目,与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系研究生志愿者共同为北京市多所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受益学生上万名。

3.北京公益基金会名单

北京精农公益基金会成立于 2017 年 8 月,以精准扶贫、精准扶农为方向,专注于资助扶贫、济困、助医、助学、助残、灾害救助的社会公益组织。

4.北京公益基金会的电话

可靠。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是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一个慈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及孤残病患就医和康复;资助贫困及孤残学生就学;资助贫困家庭生活;资助自然灾害救助;资助社工公益项目。

5.北京公益基金会官网

兴华公益基金会不属于国家级别的。

兴华公益基金会成立于 2014年5月,是经民政部批准创建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是民政部直登直管的公益慈善组织。

基金会拥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促进环境生态平衡”。

现兴华公益基金会已成为具备专业性与实操性共存的公益慈善组织,并始终秉持“由力而起,由善而达”的公益理念,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用最专注的态度为基金会宗旨提供及时有效,全链条服务。

同时,兴华公益基金会也在积极打造专业化公益平台,吸引、撬动、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为更多人创造公益协作的条件,架构公益合作的桥梁。

6.北京公益基金会排名

还可以。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是2006年1月24日,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北京市希望书库基金会正式成立2008年3月8日,变更类型为公募基金会.

7.北京公益基金会工资一般多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现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 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且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认定程序按京劳社就发[2003]19号的规定执行)。

  (二) 女年满35周岁以上、男年满4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认定程序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京劳社就发[2003]19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可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制定。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物价指数和居民收入水平,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补助标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项补助是给予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岗位开发补助(包括: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补助)。

  (一)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安、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劳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工作,其专项补助的三分之二由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余三分之一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补助最高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0%的三分之一)。

  (二)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工作的专项补助由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各安排三分之一(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补助最高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0%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项目收费中解决。

  (三)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已经招用的就业特困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其补助标准仍按《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关于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1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已经招用的就业特困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重新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凡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可按新标准享受该项补助。

  (五) 取消给予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第七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专项补助期间不再享受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八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其他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不享受专项补助。

  第九条 申领专项补助的程序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要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分别纳入区县财政部门预算和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有关规定申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具体申领专项补助的程序如下:

  (一)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领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下达批复,并送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专项补助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对于首次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劳动合同书》(核对后退回);

  3.《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样式见附件1);

  4.《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样式见附件2);

  5.《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6.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7.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二) 对于已经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再次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样式见附1);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4.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补助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关于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17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8.北京公益基金会招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现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 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且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认定程序按京劳社就发[2003]19号的规定执行)。

  (二) 女年满35周岁以上、男年满4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认定程序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京劳社就发[2003]19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可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制定。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物价指数和居民收入水平,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补助标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项补助是给予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岗位开发补助(包括: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补助)。

  (一)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安、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劳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工作,其专项补助的三分之二由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余三分之一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补助最高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0%的三分之一)。

  (二)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工作的专项补助由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各安排三分之一(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补助最高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0%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项目收费中解决。

  (三)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已经招用的就业特困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其补助标准仍按《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关于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1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已经招用的就业特困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重新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凡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可按新标准享受该项补助。

  (五) 取消给予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第七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专项补助期间不再享受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八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其他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不享受专项补助。

  第九条 申领专项补助的程序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要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分别纳入区县财政部门预算和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有关规定申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具体申领专项补助的程序如下:

  (一)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领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下达批复,并送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专项补助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对于首次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劳动合同书》(核对后退回);

  3.《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样式见附件1);

  4.《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样式见附件2);

  5.《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6.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7.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二) 对于已经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再次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样式见附1);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4.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补助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关于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17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9.北京公益基金会转让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淘宝,实际他是个不正规的资金,会很多条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被工商局恶劣展厅下架

10.北京公益基金会怎么样

2018年圣商慈善基金会启动国内首家DAF慈善体系,一方面积极开展公益慈善项目,让更多有需要的人群受益;另一方面,北京圣商慈善基金会也致力于运用互联网及技术的力量,引入捐赠人建议基金(英文名为Donor-Advised-Fund,简称“DAF”),为捐赠人提供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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