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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2022-08-15 20:51:42公益话题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条例、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自愿,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所实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第四条 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同级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设在同级共青团机关。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 志愿者协会应当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章程、制度和各项措施;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五)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组织应当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其具体式样和注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和制作。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第十二条 志愿者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组织批准,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第十五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及志愿者标志。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
  (三)环境保护;
  (四)抢险救灾;
  (五)救死扶伤;
  (六)法律援助;
  (七)社区服务;
  (八)公益事业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
  (九)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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