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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条例,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

2022-08-15 20:08:02公益话题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具备志愿服务能力的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公共秩序文明引导、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能力。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志愿者服务条例: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五)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并明示所提供的服务为志愿服务;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秘密;
  (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五)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第十二条 注册志愿者有权向有关志愿服务组织要求提供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档案信息,有权参加星级志愿者认定。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在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市及区(市)县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组织、协调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上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立志愿服务站、服务队的,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会员。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考核;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
  (五)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根据志愿者要求,如实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本组织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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