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益话题 > 正文内容

志愿者纪律条例怎么写

2022-04-14 11:10:31公益话题2

给你个样本看看,也许有用哟!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2001年11月成立的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组织,接受校团委指导,协会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组成。协会内部机构分为:理事会、办公室、注册中心、志愿服务中心、宣传推广中心、管理中心、外联部。
为了监督志愿者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实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由理事会讨论并制定本纪律条例(试行)。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制度建设,为内部成员奖惩提供标准化依据,为了协会成员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志愿服务事业中去。
本纪律条例分为总则、基本纪律条例、评优纪律条例、干部选拔纪律条例、内部财务管理纪律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协理事会所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各级协会及其成员,加强协会纪律管理,依《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纪律条例。
第二条:本纪律条例适用于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各学院分会可以参照此条例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协会成员应本着志愿精神,认真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协会成员权利平等,有监督、批评、举报、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基本纪律条例


第五条:认真遵守《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及本纪律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作为青年志愿者参加各项活动,贯彻“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协会精神,严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做出有辱志愿者形象的事情。
第七条:尊重和爱护协会会旗,经学习后要会唱“志愿者之歌”。
第八条:各项志愿活动、会议、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干事须向部长或分管理事请假;部长或副理事须向理事长请假,且都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当时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事后必须补全,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无故缺席志愿活动、例会、值班总计达到2次,部门例会时由部长根据实际情况给与批评;无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长报由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应及时了解实际情况严肃处理,严重的报给校团委,经同意后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十条:志愿活动、例会、值班请假累计达3次以上,由部长或副理事报理事会备案,请假累计达5次,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做好志愿服务的同时,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原则上不允许协会成员有挂科,情况严重的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协会各个部门、全部成员应和睦相处,团结共进,不允许搞小集体,妨碍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2/3成员对部长或副部长的工作不信任,经报理事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予以直接撤职。如协会2/3全体成员对理事会不信任,报校团委处理,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协会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充分讨论,得到2/3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违反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后,强制退会。
无故不出席协会会议,不参加协会活动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理事会将予以劝退。

第三章:评优纪律条例

第十六条:参照第九、第十条,协会成员若经部门会议批评和理事会备案后,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凡具有评优资格的协会成员均具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各部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相应成员参与整个协会评优,最终评优名单由协会部长级以上会议2/3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全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已经被评优的成员中产生,经理事会透明化、公平化的考核通过,交由校团委参与评选。
第十九条:协会成员对评优结果有质疑权、申诉权,可向理事会或校团委反映。


第四章:干部选拔纪律条例

第二十条:协会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协会部门负责人由部门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公开选拔,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新一届理事长由协会副部以上参加竞选,由本届理事长确定,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院青协会长及优秀会员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经理事会考核通过,参与校青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干部应符合能够做好带头模范工作,弘扬“奉献、友爱、团结、进步”的协会精神,以身作则,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工作,推进协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参照十三条,协会成员有弹劾协会干部的权利。每学期末,理事会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坚持“能者上”原则,进行人事调动。


第五章:内部财务纪律条例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社会捐助、团委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不合法的收入,协会成员有举报不合法收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扬州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外联部负责获得社会支持的任务,获得的经费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协会成员不得利用协会网站、海报、会旗、工作证等财务谋取私利,理事会一经查实,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透明化,接受全体协会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gyht/17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