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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21-11-20 23:50:27公益话题2

  

从前面对什么是法治理念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 到了法治理念对于国家法治事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 看,在当代中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其特殊 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法治的基本规律和特征看。法治是人类 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被无数实践证明了的恰当而 有效的人类社会治理方式。
  然而,不同社会、不同国 家对于法治基本问题的看法,亦即在法治理念方面却 存在重要的分歧与差异。专门研究法治理论的有关西 方学者甚至感叹:法治现在处于一种奇怪的状况,它 是当今世界最突出的合法化政治理想,但它的意义为 何却没有共识。法治理念上这种分歧和差异的存在,从根本上说,还是缘于各国国情的不同。
  不同的政 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制度和条件,决定了各 国对于法治基本问题的认识也不可能相同。近代以 来,各国法治发展所显示的一个基本规律或重要特征 就是,法治是一个具有很强历史性、地域性的社会实 践或社会现象;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或 相同的法治模式,自然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法治理念。
   虽然现代各国在具体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律技术 以及法律的运作方式等方面可能有许多内容或形式上 的相同与近似,但法治理念上的重要差异则始终存 在,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于社会 制度的本质性差异,在法治理念上更是不可能互相照 搬或完全相同。
  根据法治的这一规律和特征,中国要 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 树立适合于自己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次,从当代世界法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来看。自 20世纪中叶开始,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民族独立 (也包括苏东国家发生解体或一些国家政治制度发生 重大变化)后,纷纷走上探索法治的道路,寻求建立 法治国家。
  基于多方面原因,这些国家在法治化进程 中,不仅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移植了大量法律制度,照 搬了现成的司法体制,同时还引入了西方国家一整套 的法治理念,冀望能够在自己国家中建立起西方国家所推崇的那种法治模式。然而,近几十年的情况表 明,这些国家并未能够顺利地走上法治化道路。
  无论 是法治理念,还是法律制度或司法体系,这些从外部 移植和照搬的东西,都会不同程度存在与本国国情不 适应、不配套、不相符的情况。因而,不少国家经历 了长时期努力后,不仅未能实现自己的法治理想,而 且还出现了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发展停滞或倒退等 悲剧性后果。
  即便是被西方认为在输入法治方面最为 成功的哥伦比亚,其实际状况也与法治国家的理想状 态相去甚远。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对哥伦比亚法治情况 的考察和分析,在美国大力推助下的哥伦比亚的司法 改革并不成功,司法在同犯罪的斗争中仍然软弱无 力;不仅如此,哥伦比亚还是世界上法官遭到暗杀最 多的国家。
  当代世界法治发展的这些经验教训(当然 更多的是教训),深刻地警示我们,中华民族要实现 自己的法治梦想,决不可能依赖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 法治理念资源,而必须从我国国情,特别是从我国社 会主义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确立自 己的法治理念。
  

再次,从国际法治意识形态斗争的形势看。近几 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及其所控制的国际组织或机 构,在“现代化”、“全球化”的口号下,竭力向包 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法治意识形态的渗透。

特别是苏东剧变后,原先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 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法系鼎足而存的格局发生了重要变 化,美国等西方势力在法治意识形态渗透方面的力度 进一步加大,从而使法治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变得 更加尖锐和残酷。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在向发展中 国家进行法治输出方面,不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 力,而且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帮助发展中 国家制定法律、培训法律人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 援助、设立法治研究课题、设计并指导实施司法改革 方案等,而最重要的是以“建立全球共识”之名,通 过强调西方法治理念的普适性,让发展中国家全盘接 受这种法治理念,并且以此为基础将西方国家的政治 建构以及其他政治意识推行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 其从根本上改变发展中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的目的。
  西方国家一些政要以及学者们甚至毫不掩饰 地宣称,他们所要推行的法治“全球化”,实际上就 是西方化,甚至是美国化。面对西方势力的这种挑 战,我们不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更需要有自己的思 想武器和理论工具,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最好的 武器与工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既可以使我 们看清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法治意识形 态的本质区别,懂得和学会在我国法治事业中应当坚 持什么、反对什么,同时又能用我们自己的理论武装自己,依靠深厚而扎实的理论基础、鲜明而坚定的理 论观点、实用而有效的理论主张,有效地抵御各种敌 对势力的挑战和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在法治意识形 态领域,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最后,从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全局看。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法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短短的 30多年,我们走完了许多国家上百年乃至更长时间尚 未走完的历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 在于制定法律法规、构建司法体系、培养法律人才等 等,藉以完成现代法治国家所必要的法治构造,构建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架构。
  虽然,这些过程也都是在 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但总体上看,这一时 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尚未系统化形成,同时,西 方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社会中还有一定的影响。因 此,从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全局看,在新的历史时期 中,提出并在全党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 面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建设,已成为我国法 治事业的重大现实任务。
  只有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 全党全社会所广泛接受,才能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 顺利地推进;只有在全党全社会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更为完善,才能真 正成为人类社会独树一帜的法治类型。从另一个角度 看,经过30多年的法治实践,我国社会各个层面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对 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及怎样走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一些基本问题,逐 步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换句话说,30多年的法治实 践过程,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系统的提出,并在全 党全社会的树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正确把握 这样的机缘,就能有效地推动我国法治事业全局的发 展。

总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推进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需要,也是我党 和我国人民在法治领域把握自己的命运,坚持走自己 的法治道路的根本性、战略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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