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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领养孤儿政策,领养孤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吗?

2022-05-18 05:15:25孤儿助养2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烟台领养孤儿政策、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和孤儿有关的大概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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