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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有没有扶贫房子(现在农村公路硬化属于扶贫项目吗)

2022-10-06 10:50:30扶贫行动2

1. 现在农村公路硬化属于扶贫项目吗

  在农村普遍开展的村村通工程,已经使农村的很多道路都实现了硬化,通行状况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被扶贫村村内道路是否需要硬化,关键还是要依据村集体以及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不要搞一刀切,也不要把全部工程费用都寄希望于扶贫单位来承担。  如果是涉及到需要村民集资承担村内道路硬化的部分费用,还是应该按照由村民议事会来表决集资方案的方法来进行。

2. 现在农村公路硬化属于扶贫项目吗有哪些

把村和村的道路硬化而且连接

3. 国家对乡村公路硬化的政策有哪些?

农村道路建设补贴:

现在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政策推动,各地新农村建设都将道路作为了重点工作,老家通往山上的路都是油漆马路了,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通公路,而公路的修建现在是农民自己出一部分,国家补贴一部分,每公里路面硬化补贴五万元,通往农户的公路每米补贴10元。

4. 农村道路硬化项目利润

旱改水800元一亩

旱改水是通过旱地改造成水源地,因为现在我国大多数的耕地园地、林地缺乏水源的地块,增加了灌溉排水等工程,通过引入水源,就形成了“旱能灌、涝能排”的优质水田。提高了耕地的质量,而且对村庄进行了硬化,有力的助推了农村经济振兴,而且经过旱改水的土地,流转的价格迅速攀升到了800元一亩,有种植户表示,使用旱改水地种植农作物,还可以实现稻田养殖,这样就可以显著提升农民的收入,而且旱改水的地块由于种植作物的不同,亩收入也是不一样的,种植棉花亩收入可能只有700元,但是种植水稻亩收入就可以达到1500元,足足提高了800元的利润,而且随着旱改水面积的增加,收入还在不断提升。

5. 国家扶贫硬化路是怎么实行的

村村通水泥路是指每个行政村的道路都要实现水泥路硬化。这里说的村村通水泥路是指从乡镇到村委会所在地的村级道路实现硬化,而不是进入村小组、屯、寨的道路。这是国家惠农支农的一项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农民的关心关怀。记得小时候村里道路都是泥巴路,最好一点的是鹅卵石,大部分是泥路,往往出行时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这是当时的真实写照。

6. 农村公路硬化属于哪个部门

农村门前地面硬化建设用地范围内一般不需要审批。

主要看硬化的地面性质是怎样的,若是硬化的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在有相关审批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审批进行施工,那么一般是不属于违建的。若是硬化的土地性质是非建设用地,比如耕地、林地等,一般是不能进行地面硬化的。非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将其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但若是硬化后是作为农业生产用途的除外,这种一般需要进行审批。针对被卫星抓怕到的土地违法硬化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限期进行改正,需将土地恢复原状,有些还会开出罚款单。若是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农村道路硬化属于什么项目

1、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施工图预算的主要内容,如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结果等进行检查与核对。

2、核查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及临时用水、电、道路和平整场地、清除障碍物的费用是否准确。土石方工程与地基基础处理有无漏项或多算,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含钢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调整。3、将各个单位工程预算分别按一单项工程汇总,编出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并将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编成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与说明书。4、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5、工程浚工结算书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预算合同审查部门 审查确认,再由财务部门据此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拨款;同时将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存档。

8. 乡村扶贫公路修建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 国家对农村硬化公路政策是什么

2021年乡村道路硬化补贴的标准是1km路国家补助10万元。

10. 现在农村公路硬化属于扶贫项目吗中山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36号),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打造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省的工作要求,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完善适应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化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实现县、乡、村三级100%全覆盖。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全省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以上等级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到2025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取得长足成效,管理养护体制运行顺畅,农村公路更加畅通、安全、舒适、美丽,与乡村旅游、生态农业、乡村文化、特色小镇等新兴业态融合发展,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治理能力得到充分提升,资金得到有效保障,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全面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优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分工

  (一)省级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和政策引导。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着力完善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管理养护体系,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省财政厅加强省级资金统筹,落实省级养护资金补助政策。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治理,创新执法方式,推进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开发农村公路相关公益岗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公路与相关领域的联动发展。

  (二)地级以上市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支持政策和补助机制,加大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力度,推进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支持、监督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推进绩效考核管理,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作为对县级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创建工作。适应农村城镇化需求,探索农村公路市政化改造、管养新模式。加快理顺农村公路管理职能,将农村公路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回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承担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组织等工作的各级各类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理顺关系的要求,同步进行划转、调整、整合,重新进行职能定位。2021年上半年,制定出台市级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三)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实行以农村公路安全保障、综合运输及路况能力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为考核内容的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总)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路长制度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落实养护资金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配置,加强专职养护工作力量。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强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定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净化、美化、绿化“三化”工程,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和“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到2022年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明显改善。

  (四)发挥好乡村两级作用。明确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确定1名乡镇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管养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乡镇至少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公路专业知识,承担农村公路管理职责。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招募专职协管员,在乡村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发挥应有作用。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等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实现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100%。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五)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各地要统筹用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称“替代养路费部分”)切块到市县部分、省级交通专项资金、涉农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多种补助资金,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其中,“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安排应结合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2022年起,“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六)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以县级财政为主、省市级财政支持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事权,由县级政府承担资金筹措主体责任,并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建立省级资金补助动态调整机制,省“十四五”时期对部分地区日常养护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具体比例由市级确定;其他地区省、市、县三级财政原则上按3∶3∶4比例筹集,实际资金标准和筹资比例高于上述规定的市、县不得降低。

  (七)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结合我省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对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相关资金安排挂钩。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八)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支持市、县级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纳入一般债券申报范围。县、乡两级政府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四好农村路”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推动农村公路与产业项目同步建设、合力管护、互利共赢。鼓励各市、县依法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探索水毁、地质等灾害保险模式。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九)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社会合理分工的养护组织模式,全面提升通行服务水平。推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深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一体化项目包工程管理模式,简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检测、统一设计管理。支持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养护捆绑招标,支持片区农村公路多个项目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推进将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招呼站)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范畴一并养护,全面实现日常养护常态化、养护工程专业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化。

  (十)创新多元养护模式。探索适合本地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推行捆绑式区域养护模式,培育县域养护中心,强化养护能力,负责农村公路的小修、预防养护以及应急养护。大力推进农村公路路面改善提升工程,逐步消灭“畅返不畅”路段。鼓励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等由乡镇政府采用专业化养护或群众性养护等多种方式实施,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竞争。推广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各地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农民投工投劳,鼓励将区域相近的乡村两级养护员、护林员、护河员等整合,让农民更多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综合养护质量。创新养护技术应用,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强化公路养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构建农村公路沿线和谐生态,加强公路两侧造林绿化和原生植被保护。

  (十一)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手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基层人员培训,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养护作业标准化,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加强省级项目库、信息化建设,强化设计审批、建设(养护)总承包、招投标备案、资金审批等关键环节管理,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全面实现数字化网上审查审批备案管理。全面上线数字“四好农村路”管理系统和手机终端应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数据库,固化管理网络和机制,规范管理流程。深化卫星遥感新技术融合应用研究,实现传统的现场监管向卫星遥感监管转变。

  (十二)建立农村公路科学化养护技术体系。树立“早检测、早预防、提质量”的养护理念,完善科学管理机制。加强病害巡查和应急管理,定期开展路况评定和桥梁、隧道检测,推进农村公路科学化自动化检测,建立养护决策体系以及以目标为导向的奖罚机制。适时引进第三方咨询单位参与,提升养护科学决策能力。强化预防养护理念,分类分区确定预防养护工艺,制定科学的预防养护方案,开展“微病害处治”工程,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创新养护新技术应用。加强农村公路路网资产管理系统等建设,运用大数据管理技术,推进自动、智能检测、无人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应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智能化、智慧化。

  (十三)加强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完善县级竣(交)工验收机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邀请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制定专项方案,尽快补充完善。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加快建立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执法和队伍建设。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路政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起“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

  (十五)提高农村公路运营水平。加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推动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兜底保障,巩固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客运线路通乡畅村、运营稳定。健全农村货运物流网络节点,有序推进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不断推动农村客货运输高质量发展。

  (十六)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机制,扩大示范创建范围,推进示范市、示范县、示范路等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启动“四好农村路”示范省创建工作。推进品牌建设,开展“一县一品牌,一区一特色”工程。持续开展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指导,并遴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项目进行全省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打造“美丽农村路”经济带。推进公路文化建设,深挖彰显本地特色的公路发展历程和人文底蕴,推动优秀公路文化传承和创新。到2022年底,实现每个县(市、区)均有“美丽农村路”,每个地市均有省级示范县,示范带动效应充分发挥。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抓好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相应机制,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十八)完善激励机制。健全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正向激励体系,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在改革工作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考察。加强工作督促落实,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创新举措,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更好地推动农村交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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