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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扶贫工作站(农村法治扶贫工作站建设方案)

2022-10-03 17:10:23扶贫行动2

1. 农村法治扶贫工作站建设方案

七进指的是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寺庙、进企业、进单位工作(简称“法律七进”)。

在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工作中,大力推进乡村、社区普法“六个一”工程建设,设立法制辅导站6000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5200多个,组建法制宣传队伍6000多支,设立法制宣传栏2.63万个,培养“法律明白人”42万人,发放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卡200万张。

2. 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

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27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1日省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扛稳粮食安全重任作为政治责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四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和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强县和富民统一起来、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把城镇和乡村贯通起来,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农业强省目标,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三农”篇章。

第五条全省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

(五)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七条省委领导全省农村工作,应当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根据中央决策和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八条省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省委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九条省辖市党委、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十条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市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是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鼓励政、银、企、校等多方主体开展联合研究,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重点任务

第十四条全面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大力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动,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

第十五条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奋力推进乡村振兴的河南实践,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把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严守耕地红线,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建设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粮食这个核心竞争力,坚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省,实现粮食安全和现代高效农业相统一。以“四优四化”为重点,加快高效种养业转型升级,推动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推动绿色食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加快构建国家、省、市、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体系。

第十八条树牢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提速国土绿化,建设森林河南,实现山区森林化、平原林网化、城市园林化、乡村林果化、廊道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建设沿黄和黄河故道生态廊道、湿地公园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开展“四水同治”,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灾害科学防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严格乡村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创建“四美乡村”“五美庭院”“美丽小镇”,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九条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编制,推进基础设施布局向农村倾斜,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实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重点抓好农村交通运输、农田水利、农村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物流建设,逐步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依托“互联网+”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第二十条夯实乡村治理根基。坚持改进作风和增强党性相结合、为群众办实事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相结合、抓发展和抓党建相结合,进一步建强基层组织、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基本能力,推动基层基础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村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持续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大别山精神,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培育宣传农村先进典型。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法治乡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用好深化改革法宝。聚焦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民和集体的关系、农民和市民的关系,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金融创新,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特色主导产业,规范引导小城镇、特色小镇和中心村发展,建设一批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

第二十二条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全面排查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脱贫攻坚期内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加强规划对接、政策对接、产业对接、机制对接,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倡树“五比五不比”工作导向,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人才培训机制,形成机构完整、职能完善、制度完备的专业化培训体系。坚持政策推动、乡情感动、项目带动,大力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广泛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等,重点加强县域科技特派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和定向委托培训制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推进“法律明白人”工程。全面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技术推广队伍和宣传文化队伍建设。健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领域。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实现普惠性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培育一批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推动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自主创新,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平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把加强规划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委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市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上级党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怎样开展农村扶贫工作

党的总目标是在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也正是今年我们全面脱贫,在党的领导和各方面加强实施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脱贫攻坚战可以说已经是非常成功了,我也是成为农村的学生,并且在今年暑假期间也帮助村里做一些关于脱贫相关工作,在统计中发现,我们村所有的人都有了很好的住处,生活也是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很多老人和残疾人在国家的帮助下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很让人欣慰的,这也足以表明我们的脱贫攻坚战做的是多么的胜利。

在夺取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首先做的是,村干部实时走访各家各户,去了解家里的住食情况,只要是符合条件,家里特别困难的就建档立卡,帮助脱贫。这也就是我们国家一直实行的全面的对当地居民进行排查,不缺不剩任何一个家庭贫困的人。

对于那些家庭特别贫困的,可以给予多方面的资助,或者救助。因为农村家里有一些留守老人,儿女不常在身边所以更要对其进行关照,村干部要做到的就是不怕麻烦,不怕困难,积极做好任何工作。

对于那些脱贫之后生活条件比较好的,多分析分析为什么有的人脱贫这么快,有的家庭还是没有明显改善,这个时候就需要反思所做的脱贫攻坚工作了,是不是有些地方做得不是太到位。

现在有很多贫困的地方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不能因此就感觉脱贫工作完成了,还不能松懈,因为我们不能实时全方位地了解,可能有些家庭还有突如其来的状况造成的贫困,所以还需继续做好调查。

4. 农村法治扶贫工作站建设方案怎么写

乡村振兴工作站。2020年,我国已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彻底消除了现行标准下的绝对贫困问题,也就是说现在已经没有贫困户了。萊垍頭條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要求,一些因突发情况引起临时困难的农户,有乡村振兴工作站进行检测,通过一定措施解决困难!萊垍頭條

5. 法治乡村建设惠农服务行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打造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示范样本,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公正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治理方式完备有效,公众法治意识强的乡村治理模式。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机制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法治乡村建设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先进模范、专业人士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完善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健全先进表扬激励制度。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平台建设的统筹,整合场所、人员,强化机制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提升综合效能。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可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村民提出意见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和反馈。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事项等开展基层协商。

  第十四条 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并可以对尊老爱幼、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餐饮消费和公共设施维护等内容提出约束要求和违约惩戒措施。

  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可以主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村规民约应当在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备案后的三十日内责令改正。

  支持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尊重村规民约,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事项。

  村级财务收支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明细账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形式的监督体系,推进清廉乡村建设。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非生产性开支村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制定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受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应当纳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并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公民道德馆、家风馆、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作用,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好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下沉行政执法力量、下放行政执法权限。

  市、区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在基层有效落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并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发挥法官联村制度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检察院应当推进乡村微检察工作,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发布涉农典型案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设法治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审核以及村规民约备案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资源向乡村延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对乡村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保障乡村法律顾问充分履职。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乡村普法宣传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结合国家宪法日、生态文明日等深入乡村,宣传宪法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宪法主题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载体,在党群服务中心、文化礼堂、邻里中心建设中体现法治元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守法示范户。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根据需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因经济困难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和功能性平台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升服务乡村平安和谐的能力。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深化农村警务建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排查、整治农村治安、交通安全隐患。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坚持“防为主、防为上”,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类隐患排查整改、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动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宣传等工作。

  鼓励在农村工程建设、农事等活动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范各类劳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上下衔接,发挥综合实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加强对乡村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队、站,配备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告和消除火灾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应当依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落实主体责任,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城建工作人员在乡村房屋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建工作人员、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鼓励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农村公共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住房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6. 农村法治扶贫工作站建设方案汇编

到扶贫部门,比如各级扶贫办,对每个村、每个贫困户都有详细的登记。

申报贫困户、低保户等特困户档案材料、报表,一般所在村、居委会应存档,可查。也可到所在的乡镇扶贫办、经管站或街道委员会查阅一下,关键看是否是查本人或户的,村、居好说,要到乡镇、街道也许要有村、居证明信的吧!

最直接的就是在你们镇里扶贫工作站查。其他地方查的镇里不认可也是白搭!建档立卡经常搞回头看,所以还是以镇里的为准吧!

7. 农村法治扶贫工作站建设方案设计

前提是你符合贫困户标准,村里面不给识别纳入的话可以找乡镇扶贫工作站申请!但希望你别是那种想利用扶贫政策来发财的人,把它留给正真需要帮助的人,在我们这边都是以争当贫困户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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